关于生活费补助和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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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者:haojunlin
各位律师:
   您们好。我爸爸是下岗退役老山参战军人,1979年入伍,1993年转业,在部队服役13年半,于1993年7月政府安排在当地燃料公司全民固定工,但是当时燃料公司已经濒临倒闭,被迫于1995年下岗。燃料公司和我爸爸没有解除合同,公司把我爸爸的养老金上到退休,后几年政府把燃料公司卖了500万,根据张劳社字【2007】208号文件,政府给我爸爸补1995年到2000年生活费1万2千多元,请问政府是否补齐我爸爸应补的费用,有何文件?列如:2001年至今的最低城市居民生活费,补齐医疗保险或者其他。我爸爸于2012年5月查出患有结肠癌,我爸爸是优抚对象,低保户。请问政府是否应给与照顾,有何文件?
    请给于答复,万分感谢!
来自: 120.12.227.89 留言时间: 2012/8/9 10:03:21
回复内容 已回复
回复:王律师 回复时间:2012/11/14 18:42:45
 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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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者:匿名
王律师:
               您好
       甲在工作时因工具找不到,问乙有没有看见,因乙也在工作没有回应,甲因愤恨趁乙不备对其实施暴力伤害,乙因医治无效死亡;请问乙的情况是否属于工伤?
来自: 117.149.54.222 留言时间: 2012/7/4 10:20:56
回复内容 您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属于工伤。乙正在正常工作,正在履行工作职责,受到他人暴力伤害致死,依法属于工伤。

回复:王律师 回复时间:2012/7/5 12:26:58
 关于我的中指和无名指去哪里鉴定伤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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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者:匿名
我的右手中指和无名指在2012的五月五日由于冲床连发,导致我的中指和无名指致残,我请问我应该去哪里鉴定伤残,我所在芦台经济开发区
来自: 27.185.135.193 留言时间: 2012/7/2 16:03:37
回复内容 向你所在地区的市级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认定完工伤后,到同级劳动鉴定委员会申请伤残级别及劳动能力鉴定。
回复:王学山律师 回复时间:2012/7/2 17:24:59
 61年被精减现在如何领取生活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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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者:匿名
王律师你好: 我叫王志林原籍江苏宜兴人,1955年入伍,58年退伍到福建省8450兵工厂工作,61年精减,回原籍没有被安排工作,后在江苏南京江宁县务农至今,生活很困难。我们找原单位希望能得到困难补助,被原单位推至原籍,原籍推至现户口所在地,现户口所在地民政部门又把我推倒原单位,就这样被踢来踢去。我想问的是国家是否出台过相应的政策对这批被精减人员进行安置。如有,文件号是多少,请告知,我该如何办理。谢谢! 王志林 谨上
来自: 58.61.15.5 留言时间: 2012/6/30 11:25:36
回复内容 请向当地政府民政部门要求公开相应的文件。
回复:王律师 回复时间:2012/7/2 17:31:24
 是黑中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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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者:匿名
不知道天津隆信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备案了吗,有证件吗?我们这几个学生找暑假工作要通过他们,挺害怕上当的。
来自: 111.224.197.196 留言时间: 2012/6/22 13:56:10
回复内容 建议直接找用人单位联系,通过劳务派遣的,是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慎重为是!
回复:王律师 回复时间:2012/6/23 21:05:11
 2000年8月退休,1986年4月转业时按正处级待遇安排的教师,现在的养老金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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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者:匿名
我是2000年由大学退休的教师,原先在部队院校任教,1986年转业时是按照享受正处级待遇安排工作的,仍然是教师,退休时的职称是讲师。今年事业单位工资改革后,由上海银行发的养老金为1247.8元。与我情况完全相同(包括转业前后、退休时间)在上海另一所大学任教的战友,他由上海银行发的养老金为1400多元,这是怎么回事?等待你们的回答,请给我来信!
来自: 58.240.173.139 留言时间: 2012/6/13 16:19:41
回复内容 建议你到当地社保中心进行核对,有异议时可以要求中心出示相关文件。
回复:王律师 回复时间:2012/6/22 10:40:20
 关于工伤认定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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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者:匿名
王律师您好:我丈夫是河北秦皇岛宏岳塑胶的一名技术员,在2012.05.04的傍晚再去上夜班的路上被农用三轮车撞伤,三轮车逃逸,我们报警后被送往市公安医院,出院后,交警大队给出具了一份事故报告,因我丈夫有驾驶证车没有牌子所以我们负次要责任,但是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部门,不给与认定工伤,他们依照的条例是2003年的,而且他们也不给出具不认定工伤的书面材料,再拖下去我们的报工伤的期限就要到期了,我们应该怎么办?恳请您帮忙。非常感谢!
来自: 27.128.70.235 留言时间: 2012/5/27 11:27:39
回复内容 你好:
1、强烈要求工伤认定部门出具书面认定结论,不成时找当地人民政府书面投诉
2、用特快专递方式要求用人单位申报工伤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工伤认定办法》第五条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所以劳动者一方申请工伤认定的时限为1年。
4、应当依法属于工伤。


回复:王律师 回复时间:2012/5/30 11:35:09
 工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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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者:匿名
您好:我1970年招工为计划内临时工。71年调入国营林场,76年12月--78年12月因工作需要被林场推荐到林校带薪上学。毕业后78年12月即回林场继续上班,79年9月林场转为正式工。目前即将退休社保局说:临时工上学不算工龄,工龄中断,请问上学不算工龄,但我上学前后工龄是否能够合并计算?我查到含我名字的77年10--78年8劳动部门的调资文件和78年的定级文件,未找到上学期间的工资表,能否证明上学期间劳动关系未中断及带薪上学。下一步怎么办?谢谢,麻烦了。
来自: 1.195.221.16 留言时间: 2012/4/29 9:17:34
回复内容 你好:供参考
(二)临时工、季节工、学徒工、轮换工、经济建设民工、“亦工亦农”工转正后的工龄计算 
     1956年11 月12日国直人习字第79号《国务院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和工作年限计算等几个具本问题的补充》中规定,国家机关使用的临时工作人员(有的称为“雇员”)被正式录用以后,他们在正式录用以前在本机关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这里应注意掌握的是“正式被录用以前本机关的工作时间”,如果录用以前,在几个单位临时工作,不能都算为工作年限,而只能把转正录用前在本机关的工作时间计算在工作年限之内。 
     原省劳动局[79]冀革劳字第122号文件规定:“临时工被所在单位选招为固定工时,其在本企业最后一次当临时工的工作时间,可计算为连续工龄”,亦体现了同样的精神。 
     1994年3月30日省人事厅《关于贯彻〈闫伶同志关于部分工作人员接续工作年限的讲话〉几个具体问题的补充通知》》规定:原在全民所有制企业、县(区)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当计划内临时工,从工作岗位上直接应征入伍,转业、复员后直接由政府安排为正式职工;被推荐或考入大中专院校和技工学校学习毕业后由国家分配了正式工作;以及直接被招收、录用为国家正式干部、工人,现在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的,其在全民所有制企业、县(区)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最后一次当计划内临时工的工作时间可以计算为工作年限。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临时工上学期间的时间要扣除,从事临时工工作的时间与毕业后分配了正式工作后的时间合并计算,他们的参加工作时间也改为从计算工作年限的起始时间算起。 
回复:王律师 回复时间:2012/5/7 11:01:19
 临时工工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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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者:匿名
律师你好:
我是八十年代原西安铁路局下属单位劳动服务公司职工,后招转为本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中间未曾中断),有明确的档案记载。根据《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劳动合同制职工工龄计算有关问题的通知》(陕劳社发〔2006〕18号)文件,单位只承认我们退休后享受原劳动服务公司工作期间的连续工龄计算(计算基本养老保险费),在职工龄工资和单位自建住房分配工龄计算中不予承认。请问,这样做合理吗?我应该怎么办?
来自: 123.139.156.240 留言时间: 2012/4/1 22:49:40
回复内容 工龄应该依法连续计算,不成时可以到当地社保部门据理力争。
回复:王律师 回复时间:2012/4/14 9:58:19
 是否算工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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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者:gaoxiuhua
王律师:
     你好,我父亲于1954师范毕业后任小学教师,1959因为生活困难,国家裁员后改行为医生,请问我父亲1954—1959年这段工作经历能否算工龄?谢谢!
来自: 112.250.223.196 留言时间: 2012/3/22 8:42:40
回复内容 你好:
    供你参考
    民办教师、长期顶编代课教师的工龄计算 
   1979年10月31日教育部、财政部、粮食部、国家民委、国家劳动总局下发的《关于边境县(旗)、市中、小学民办教师转为公办教师的通知》和1980年7月8日教育部《关于民办教师工龄计算问题的答复意见》两个文件规定:中小学民办教师、长期代课教师,凡按规定转为(包括直接招收、录用、顶替)公办教师的,应从最后一次经组织批准任民办教师、长期代课教师的时间起,计算连续工龄。在两个以上学校连续任教时间,凡经正当手续调动的,应当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民办教师经组织批准录取(或保送、推荐)到各级师范学校学习毕业(结业)后,仍继续从事教育工作,其原任民办教师的时间可与毕业后从事教育工作的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关于民办教师工龄计算问题,国家教委计划财务局[87]教计字96号文件给河北省教委的答复中规定,民办(代课)教师无论以何方式招收录用为国家正式职工(教师、干部)并继续从事教育工作的,其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前最后一次经组织批准任民办教师的工作时间可以与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民办(代课)教师经组织批准,进入各级各类学校学习毕业(或结业)后,分配从事教育工作的(包括在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工作)均可计算为连续工龄。 
   对于上述任民办教师工作时间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公办教师,按照原省教育局、人事局、劳动局转发教育部《关于民办教师工龄计算问题的答复意见的通知》规定,经省、地(市)教育局批准调动到其它部门工作的,其任民办教师的工作时间,仍应计算为连续工龄。对此规定,必须严格按规定办理了改行审批手续的才能执行。1993年,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教委联合发出《关于严格控制中小学教师干部改行的通知》(冀教人[1993]34号)规定:凡调离中小学的教师、干部,一律由地、市教委审核、经省教委审查同意后,按干部管理权限由地、市人事部门办理调动手续。对具有中专、专科、本科学历的中小学教师、干部要求改行的,必须向所在地、市教委分别交纳6000、8000、10000元师资培养费后,再按上述规定办理。省人事厅工资福利处的意见,对没有经地、市一级教育部门批准办理了改行手续的,不能接续其原任民办教师工作时的工龄。 
   1993年8月《闫伶同志关干部分工作人员接续工作年限的讲话》规定:原在乡镇、村享受国家补贴从事民办教师工作的人员,在不间断的情况下正式参加工作且现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其从事民办教师的时间可与参加工作后的时间连续计算为工作年限;推荐或考入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学习,毕业后分配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其上学前从事民办教师工作的时间可与毕业后参加工作的时间合并计算为工作年限,参加工作的时间也改为从计算工作年限的起始时间算起。 
回复:王律师 回复时间:2012/3/31 11: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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