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可以要求补缴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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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者:匿名
王律师,首先感谢您的帮助,听了您的回答,我去了劳动仲裁,他们答复说如果我提出仲裁,就和打官司一样,肯定就不可能再在原来的单位呆下去,让我好好考虑考虑;我也找当地的律师咨询了,律师说我的要求已经过了期了,说申请补缴社保有一年的时效,说我这种情况已经超过时间了,而且现在单位和我们签订的是三年的合同,如果合同到期了单位不同意续签了,到时候保险不给补缴并且工作也丢了,弄个得不偿失。请您指点指点我该怎么办?
2001年参加工作的时候签订了一份临时工合同,2008年签订了一份学习合同,但没有规定具体年限,2012年签订的劳动合同,合同规定缴纳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
来自: 121.18.44.222 留言时间: 2012/3/17 15:31:19
回复内容 你好:
   社会保险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属于国家的强制性规定,任何单位必须依法缴纳相应的社会保险费。没有任何法律规定补缴社保的仲裁或诉讼时效。
回复:王律师 回复时间:2012/3/31 11:24:52
 关于如何缴纳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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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者:匿名
王律师,您好。我是一个县直医院的一名临时工,2001年上班时签订了一份临时工合同,并缴纳了3万元的集资款,合同上注明了“如果劳动部门要求缴纳社保的,由乙方自己负担”。直到2009年1月才和单位签订了正式的劳动合同,也是从2009年1月份单位才给缴纳了养老保险,2012年1月开始缴纳了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请问我能不能要求单位给补缴2001年至2008年的养老保险。
来自: 121.18.44.222 留言时间: 2012/3/10 15:57:14
回复内容 你好:
1、合同上注明的“如果劳动部门要求缴纳社保的,由乙方自己负担”的条款因违反社会保险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2、要求单位给付2008年11个月的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3、要求单位退还集资款及其利息。
4、要求单位补交应缴而未缴纳的全部社会保险。而不只是养老保险!
回复:王律师 回复时间:2012/3/11 20:52:48
 关于离开机关单位人员续交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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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者:匿名
我48岁,男,1985年毕业分配在清远教师,至2004年离开下海经商,在职整整18年。期间1994年到2003年买了九年社保。现在想续交并补办有关手续,咨询当地,说1985至1994这九年要补每月200元左右,就算我买了九年社保。而我缴的九年保费的私人支付部分大约几千元就退还给我,1994至2003这九年只能补六年,就是加起来一共十五年。补交这六年是每月要按事业单位的标准去补交(每月五百几元)。全部费用可一次性缴清。但将来享受的是企业单位的退休工资。这样全程需要六万五千元左右。跟重新买企业单位保险的十五年花费差不多。请问这合理吗?是有关工作人员理解错了还是省的政策本来就这样?我这十八年来辛辛苦苦为教育事业作出的贡献不是白费了吗?请答复。
来自: 183.58.166.233 留言时间: 2012/3/8 8:56:44
回复内容 1、1985年至1994年视为缴费期间,根本不用补交。
2、2004年至今的可以依法补缴。
3、按事业单位标准补缴的今后当然享受事业单位退休标准
回复:王律师 回复时间:2012/3/9 17:31:54
 劳动仲裁的时效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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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者:匿名
王律师你好:
我母亲从85年开始在学校做饭,直到09年。因为学校食堂改造,校方让回家等通知,09年年底,我母亲找校长询问上班事宜,才被告知不用再来了,没有书面解除劳动关系,也没给任何补偿。09年年底到2011年11月,我母亲不间断的找校方协商有关补偿的事,校方均以要请示市教委为由,让我母亲回家等着(2010年换了一个校长),直到11年11月下旬,校方打电话给我母亲说,市教委说了我母亲属于临时工,不应该给补偿。
2011年12月5号,我母亲向劳动仲裁提起调解,请求事项是补偿一年的工资。此事被仲裁转到劳动监察处,监察处经过调查取证,确认了我母亲的工作时间,工资数额,以及09年年底到11年11月的不间断找校方协商。
这期间,通过对劳动合同法的学习了解,我认为,校方没有依法书面解除劳动合同,可以认为双方的劳动关系至今存在,没有解除,又对调解的请求多了几条要求,如下:
依法支付申请人2008年1月至2009年9月共计21个月的工资差额7560元。
2、依法支付申请人2008年2月至2009年9月双倍工资差额15200元。
3、依法支付申请人2009年10月至2012年2月的双倍工资总额为55440元。
4、依法为申请人缴纳1995年1月至2012年2月份的社会保险。
5、依法支付申请人1985年9月至2012年2月共计26年的经济补偿金28600元。
   监察处看了,说除了第五条的经济补偿,其余四条均已过了时效期。
请问一下,监察处所说的是否成立?以及双方劳动关系没有解除到现在是否可以这么认为?

期待您的帮助,非常感谢!
来自: 222.135.92.201 留言时间: 2012/3/7 6:59:00
回复内容 你好:
1、劳动关系只有单位书面解除送达劳动者劳动者又没有异议时才生效。否则就是没有解除。
2、劳动争议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不存在超过仲裁时效的问题。
3、双倍工资的支付期间不得超过11个月。
4、补缴社会保险没有仲裁时效。
回复:王律师 回复时间:2012/3/11 20:59:54
 退休人员被判有期徒刑,现提前假释,其退休费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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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者:匿名
退休人员被判有期徒刑,现提前假释,原工作单位怎样发放其退休费,政策依据是什么
来自: 60.29.59.203 留言时间: 2012/3/6 12:37:26
回复内容 关于对劳社厅函[2001]44号补充说明的函



江西省、广东省、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你们关于劳社厅函[2001]44号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暂予监外执行、假释期间,可以按被判刑前的标准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但不参与基本养老金调整。被撤销假释继续服刑的,从撤销之月起停止发放基本养老金;假释期满被宣告原判刑罚执行完毕的,继续按判刑前的标准发给基本养老金并参加下一年度的基本养老金调整。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被判处拘役及以上刑罚或劳动教养的,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暂缓办理退休手续,待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后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二00三年七月七日

附件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关于退休人员被判刑后

有关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

 

劳社厅函[2001]44号

 

黑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你厅《关于已领取养老金人员涉嫌犯罪被通缉或在押未定罪期间养老金发放问题的请示》(黑劳社呈[2001]5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退休人员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或被劳动教养的。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停发基本养老金,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后可以按服刑或劳动教养前的标准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并参加以后的基本养老金渊整。退休人员在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死亡的,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本息可以继承,但遗属不享受相应待遇。退休人员被判处管制、有期徒刑亘告缓刑和监外执行的,可以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但不参与基本养老金调整。退休人员因涉嫌犯罪被通缉或在押未定罪期间,其基本养老金暂停发放。如果法院判其无罪,被通缉或羁押期间的基本养老金予以补发。

二00三年三月八日

 
 
 
 
 
 
  
   
回复:王律师 回复时间:2012/3/11 21:06:31
 请问,我这样的可否申请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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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者:匿名
您好:
   我在目前的工作单位从2005年7月工作至今(试用期6个月),中间签订过三次1年期合同(06年度、07年度、11年度)和一次3年期合同(08、09、10年度),2012年度合同至今未签。单位由于经营原因,在11年初将公司注册地从海南海口市迁至海南琼海市,工作地也由海口变更至琼海。11年度劳动合同签订时,单位在没有言明增加琼海市作为工作地点的情况下我们都签订了劳动合同,且单位有意培养,就未提出辞职。但由于家庭在海口的原因就这样两地奔波近一年,实在觉得不方便,且单位当时允诺的条件都没有实现,所以想提出辞职。
   请问,我如果提出辞职的话,能否向单位申请经济补偿(赔偿)?!?!
来自: 223.199.243.37 留言时间: 2012/3/2 11:05:00
回复内容 你好:
   1、工作地点属于劳动合同的一项重要条款,事先应该双方协商。最起码变更工作地点的应该征求劳动者意见。不同意到新地点继续工作的,单位应该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并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者增发相应的补助。
   2、如果你想辞职并要求经济补偿,看单位有无过错。单位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属于违法行为,可以要求支付双倍工资。因没有劳动合同进而未缴纳相应的社会保险费的,你更可以以此为理由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单位不支付的,可以要求赔偿金!
回复:王律师 回复时间:2012/3/2 14:49:23
 内蒙古非工死亡抚恤金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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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者:匿名
我的老姨夫是内蒙古电厂的一名员工,因病死亡,公司要求要有文件才能给抚恤金,不知道有没有文件?金额是怎么规定的?请求您帮助!谢谢
来自: 125.122.85.242 留言时间: 2012/2/27 20:35:03
回复内容 你好:
    地方性的相关规定比较散见。我们可以为你详细查找并整理,计算所有待遇数额。需要收取费用1000元,可否再联系。
回复:王律师 回复时间:2012/3/4 10:13:43
 是否应该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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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者:匿名
您好,我父亲在事业单位工作满15年,当时未签订劳动合同,现在到了退休年龄,经过协商单位同意补缴养老金,社保部门却以网络没开为由,不予办理?说是等待国家政策,请问合法么?是否应该给予办理?我代表全家谢谢您
来自: 120.2.55.254 留言时间: 2012/2/22 12:42:42
回复内容 你好;
    2010年10月,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并执行《关于城镇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及其与其配套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实施细则》早已出台,单位同意补交,网络问题是社保中心内部的事,可以手动输入。还可以让单位把应补缴的金额给付个人,由个人全额补缴。
    祝你成功!
回复:王律师 回复时间:2012/2/24 10:56:38
 民办代课教师工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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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者:匿名
律师您好:我是1973年高中毕业后在民办学校任教,1976年学校推荐去西北大学学习,1980年1月毕业后返回原学校继续任教,1980年4月调入延安市环境保护局工作,1984年调入延安市微生物研究所工作至今,请问:我原来在校任教时间的工龄和在大学上学期间的工龄能否计算为连续工龄?谢谢!
来自: 123.139.195.131 留言时间: 2012/2/22 10:20:31
回复内容 你好:
   应该计算为连续工龄。
   请参考:本网站
1、《教育部关于长期代课教师转为正式教师的工龄计算的复函》http://www.chinalawyer1992.com/ShowArticle.shtml?ID=2011121236146406.htm
2、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民办教师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1986]http://www.chinalawyer1992.com/ShowArticle.shtml?ID=200911162042320252.htm
回复:王律师 回复时间:2012/2/24 11:04:36
 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签订的聘用合同的违约金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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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者:匿名
王律师:
    你好!首先谢谢你昨天对我的问题的回复。由于我朋友是当地一家三甲医院的护士,属于有编制的工作人员,并与医院签有聘用合同。对于没有编制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事业单位签定的劳动合同适用《劳动合同法》自当无疑(因为《劳动合同法》第2条已经对此做出了规定),但是对于有编制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事业单位也签订的聘用合同是否适用《劳动合同法》我感到有点疑惑,主要涉及到对《劳动合同法》第96条的解释,96条规定:  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对此我翻阅了一些有关《劳动合同法》解释的书籍,包括法工委和学者的,有的认为《劳动合同法》96条是对第2条的补充,应当包括有编制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签订的聘用合同,有的认为不包括。我想问下王律师,实务中,当有编制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事业单位发生纠纷时,其签订的聘用合同是否使用《劳动合同法》?另外我还想问王律师一个问题,如果说聘用合同是在《劳动合同法》生效前订立,但是在《劳动合同法》生效后发生纠纷,则其约定的违约金条款是否使用《劳动合同法》?如果不适用,则约定的每年两万五的解约违约金相对于年薪只有五万左右的工作人员是否过高,如果起诉时请求法院减少违约金,则法院一般会认为判多少违约金较为合适?
来自: 218.66.46.231 留言时间: 2012/2/9 10:43:58
回复内容 你好:
    1、劳动合同法第96条规定的本意是指对事业单位劳动者而言,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其他详细规定的适用该规定外,一律适用劳动合同法。
    2、劳动合同法第97条已规定该法施行前订立且在2008年1月1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法没有溯及力。
    3、显失公平的违约金当事人可以要求变更。你方应该主要看一下单位是否违约在先,如是,可以不视为你方违约。
回复:王律师 回复时间:2012/2/24 11:2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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