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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龄计算 |
留言内容
留言者:匿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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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 91年6个月拘役 现在退休 之前的工龄可以继续计算吗?
判决书上有 情节较轻等阐述
单位没有开除其公职, 劳动手册上的签署劳动时间是 1969年到2006年
盼回复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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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自:
116.236.199.218
留言时间:
2011/8/19 13:4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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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复内容 |
单位没有开除你公职, 劳动手册上的签署劳动时间仍是 1969年到2006年,所以你的工龄可以连续计算。本网站劳动关系一栏有若干工龄的计算法规,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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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王学山律师
回复时间:2011/8/21 17:3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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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律师,向你致敬! |
留言内容
留言者:匿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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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一直在查找精减退职方面的内容,有机会再跟您好好交流。您的努力让我感动,向您致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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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自:
123.121.236.191
留言时间:
2011/8/9 21:3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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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复内容 |
小赵你好: 信息收悉,感谢你的信任! 六十年代精减退职员工有一大批,涉及此政策的规定也有一大批。前几年咨询此问题的网友就很多,故我专门设置了这样一个专门栏目给大家提供一点方便。因信息有限内容不是很多,也欢迎你提供更多有关的信息,让相关网友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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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王律师
回复时间:2011/8/10 20:1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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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八年被单位强迫下放回家劳动没办退职手续可以要求落实退休政策吗 |
留言内容
留言者:匿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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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你好!
我五八年被单位强行下放回家劳动,我没有同意也没办退职手续,现在可以要求单位落实退休政策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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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自:
114.222.99.179
留言时间:
2011/8/6 17:2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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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复内容 |
杨先生你好: 精减退职政策的实施有一定的历史背景,且涉及到类似的一批人员。建议联系一下当时的下放人员,寻找一下当时的所在单位,至少应该有单位的证明,才能补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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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王律师
回复时间:2011/8/7 16: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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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求解答 |
留言内容
留言者:匿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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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是天津邮政企业的一名正式职工,自1990年由于身体原因歇病假在家直至1997年12月回到单位上班,在此期间单位一直没给我算工龄。从本网站了解到国家有这么一项政策“长病假人员的工龄(缴费年限)计算。1991年12月31日前长病假的人员,按国家规定超过6个月以上的长病假期间,不计算连续工龄;1992 年1月1 日后长病假人员,长病假期间企业和职工本人按规定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可计算为缴费年限。”这么说从1992年到1997年12月这段期间企业就应该给我算工龄。
1992年左右国家开始实行养老保险政策的,我所在的天津邮政企业1998年开始正式统一实施了国家养老保险参保政策,在实施养老保险的规定上,有一条是统一的,在当地实施养老保险之前的劳动部门承认的连续工龄都可以视为参保年限,即视同缴费年限,这么一来1992年到1997年由于单位没给我算工龄,就不能视同我1992年到1997年的缴费年限。我能否要求我所在的企业按国家有关政策“1992 年1月1 日后长病假人员,长病假期间企业和职工本人按规定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可计算为缴费年限。”这一条款要求企业给我补上1992年到1997年的工龄。谢谢 请帮我解答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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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自:
118.186.201.36
留言时间:
2011/8/5 23:2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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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复内容 |
您好; 你所在的企业1998年才开始实施基本养老政策,那么1992年1月1日至1998年期间应该视为缴费年限。据此你可以要求单位补足1992年初到1997年底的工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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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王律师
回复时间:2011/8/7 16:1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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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60年代精简退职员工的问题 |
留言内容
留言者:匿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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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爸爸是当年的精简退职员工,1982年国务院下了一个文件,关于给精简退职员工的一定的救济费,当时这个文件我们不知道,民政部门也没通知我们,今年我们刚刚知道这个文件,也刚刚执行这个文件。我想问问:能不能把这过去的这30的救济费给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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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自:
27.184.234.118
留言时间:
2011/8/1 20:1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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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复内容 |
可以。但似乎应该从你省开始实施该项政策开始补发更具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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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王律师
回复时间:2011/8/2 17: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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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算知青吗 |
留言内容
留言者:匿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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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是66届高中毕业生,69年9月1日,在当时支左部队(4894部队一个叫胡松生的)强压下,回乡劳动的,当时给我们发了介绍信,盖有《中国人民解放军安国县人民武装部第4894部队三支两军办公室》章,其他没有任何手续。之后也未被招工。现已超过退休年龄,请问,我们算不算知青?工龄如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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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自:
119.249.154.129
留言时间:
2011/7/29 11:4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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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复内容 |
你好: 支左属于当时特定的一段历史,关于其政策文件可向当地民政部门或军政部门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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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王律师
回复时间:2011/8/7 16:3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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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的关系99年落在乡卫生院,由于没在那上班,今年要给我转到人才市场,我应该怎么办 |
留言内容
留言者:匿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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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99年分配到本镇卫生院,在医院工作1个多月,由于工资待遇问题,就没在哪上班至今,03年单位开始缴纳养老保险,通知我后,由于家庭负担重,未能缴纳,由于未能缴纳保险医院要把我的关系转到人才市场,让我签了同意书,我应该怎么办?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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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自:
60.10.217.64
留言时间:
2011/7/13 18:2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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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复内容 |
你好: 如果是因为单位的原因导致你未上岗,单位应该支付你生活费,同时单位应该缴纳的养老保险应该依法缴纳,你个人应该缴纳的养老保险由单位从生活费中代扣代缴,单位以你未交养老保险为由将你的保险关系转到人才市场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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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王律师
回复时间:2011/7/14 10:2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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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务派遣, 派到新的用工单位, 我不想去,我有权不去吗 |
留言内容
留言者:匿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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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律师,谢谢您.我想请教个劳务派遣合同的问题: 我是个派遣员工,如果我的派遣期届满或被用工单位退回,然后派遣公司想派我到另外一个单位去工作,我有权拒绝吗? 合同上说:乙方派遣期届满或被用工单位退回,但本合同未终止或解除的,甲方有权将乙方再行派遣到其他的用工单位,再派遣相关事宜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准,乙方若无异议,应予以签字确认.乙方同意甲方根据实际需要变更乙方被派遣的用工单位. -- 如果我不想去新的用工单位,我有权不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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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自:
60.176.42.99
留言时间:
2011/7/6 14:1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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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复内容 |
你好: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五条 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而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所以,除上述法定情形外,在劳动合同期限内,你有权拒绝派遣单位的第二次派遣,用工单位当然无法定理由也不得擅自将你从原单位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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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王律师
回复时间:2011/7/9 21:4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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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养老金问题 |
留言内容
留言者:匿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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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一下律师,我的一个朋友2010年1月因为被追究的刑事责任被单位辞退了,原来上班10年单位没给交过养老金,现在单位统一给补交,可是没有他的,说他被追究的刑事责任所以什么都没有了,我想问一下,他可以要求单位给他补交养老金吗?急盼回复!!!!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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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自:
27.186.146.80
留言时间:
2011/6/29 23:4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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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复内容 |
王先生你好: 劳动者被追究刑事责任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其法律效力是针对被追究刑事责任之后而不是往前追究。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之前,单位必须为劳动者依法缴纳养老保险。除此之外,单位还应该补缴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因为在此期间,双方的劳动关系存在、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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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王律师
回复时间:2011/6/30 16: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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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十年代精简退职待遇 |
留言内容
留言者:徐浩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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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律师您好!
请问像以下这种情况目前在山东济南市应该是什么待遇?如果待遇提升了,我通过什么途径和原单位沟通,沟通解决不了的话应该找那些主管部门。同时相应的国家、省、市文件能否给予提供!谢谢!
中华人民共和国
干部退职证
人字第002号
***同志符合(85)济卫人字19号关于干部退职的条件,系建国后参加革命 批准领取补助费。
此证
(发证单位印)济南****医院
85年7月20日
参加革命时间:1950年5月
革命工作年限:12年
退职时间;1962年7月
发给退职生活费的单位:济南***医院(85年5月起)
原工资: 空白
每月退职生活费:15元
领取明细:
85年5月----94年5月 15元
94年6月----96年12月 40元
97年1月----2001年9月 55元
2001年10月----至今 10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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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自:
119.176.69.12
留言时间:
2011/6/27 18:1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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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复内容 |
你好: 关于调整企业精减老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鲁人社发〔2010〕8号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
为适当解决企业精减老职工生活困难问题,经研究,从2010年1月1日起,将其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调整为:建国前参加工作的每人每月320元,建国后参加工作的每人每月280元。
发放生活困难补助费的人员范围仍按(85)鲁劳管字第092号文件及有关规定执行,资金来源从原渠道列支。
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建议你找一下当地的民政部门,当地的相关待遇都是逐步提高的。祝你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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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王律师
回复时间:2011/6/30 16: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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