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转干的抚恤金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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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者:匿名
我父亲是军转干到国企享年82岁,因病去世。想了解一下抚恤金的发放标准
来自: 61.139.126.228 留言时间: 2015/3/1 9:18:36
回复内容  非因工死亡待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工人与职员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时待遇的规定:
  甲、工人与职员因工死亡时,由该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发给丧葬费,其数额为该企业全部工人与职员平均工资三个月;另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其供养的直系亲属人数,每月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其数额为死者本人工资百分之二十五至百分之五十,至受供养者失去受供养的条件时为止。详细办法在实施细则中规定之。
  乙、工人与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丧葬补助费,其数额为该企业全部工人与职员平均工资两个月;另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其供养直系亲属人数,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其数额为死者本人工资六个月到十二个月。详细办法在实施细则中规定之。丙、工人与职员因工负伤致成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退职后死亡时,应按本条甲款的规定,付给丧葬费及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退职养老后死亡时或非因工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退职后死亡时,应按本条乙款的规定,付给丧葬补助费及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
  丁、工人与职员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时,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供养直系亲属丧葬补助费:死者年龄在十周岁以上者,其数额为该企业全部工人与职员平均工资一个月的二分之一;一周岁至十周岁者,为平均工资一个月的三分之一;不满一周岁者不给。
  注:①1.有关在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支付的各项费用,根据一九七三年五月十五日财政部财企字第41号文的规定,改在营业外支付;
  2.有关医疗待遇的规定,与劳动部、全国总工会一九六六年四月十五日《关于改进职工劳保医疗制度几个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有抵触时,均按一九六六年通知的规定执行;
  3.有关养老待遇和因工、非因工残废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待遇的规定,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原则批准、一九七八年六月二日国务院发布的
  《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中的规定有抵触时,应按一九七八年两个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 自一九五三年一月一日起有效
  第六章 关于死亡待遇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工人职员因工死亡时或因工残废退职后死亡时,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甲款的规定,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发给本企业的平均工资3个月作为丧葬费,并按下列规定,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每月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其供养直系亲属1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25%;2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40%;3人或3人以上者,为死者本人工资50%。此项抚恤费付至受供养者失去受供养的条件时止(供养条件见第十一章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工人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退职养老后死亡时或非因工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退职后死亡时,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乙款的规定,除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本企业的平均工资2个月作为丧葬补助费外,并按下列规定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一次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其供养直系亲属1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6个月;2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9个月;3人或3人以上者,为死者本人工资12个月。
  第二十四条  工人职员因工死亡或因工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其供养直系亲属具有工作能力而该企业需人工作时,行政方面或资方应尽先录用;受其供养的子、女、弟、妹有入该企业所办学校就读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全家有两人或两人以上在实行劳动保险的企业内工作,其共同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时,丧葬补助费应由其中一人领取,不得重领。
回复:王学山律师 回复时间:2015/3/5 9:58:56
 中国中小微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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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者:匿名
请问我国是否已有中小微企业与大企业的明确概念?如果没有,能不能帮忙回答一下中小微企业与大企业的界定标准和主要区别?
来自: 183.157.160.31 留言时间: 2014/10/27 19:57:22
回复内容 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的通知

国统字〔2011〕75号以及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均大中小微企业界定标准的法定解释。
回复:王学山律师 回复时间:2014/11/2 14:57:51
 劳动关系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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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者:匿名
王律师,您好,有一个问题想要咨询一下。
我们的客户想要收购A公司,现查明A公司为国企B公司99.97%控股的子公司,现在客户要收购A公司至少51%的股权以取得A公司。
现在的问题是,A公司的员工并没有与A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而是与B公司签订合同,然后直接到A公司工作,这样安排是为了能够享受作为国企的B公司的福利等。
现在我们的问题是,如果客户收购了A公司,能否让其员工结束与B公司的合同然后再重新与A公司订立合同。以及如果在之前发生了劳动争议问题,例如职业病等问题,那么员工在起诉的时候是否会追究现在客户的利益?
谢谢您。
来自: 121.33.215.194 留言时间: 2014/10/20 11:07:16
回复内容 可以与A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之前如发生职业病,由社保机构和B公司承担
回复:王学山 回复时间:2016/8/23 11:03:05
 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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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者:匿名
请问河北省农村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可以同时享受吗?我是农业户口,已参加河北省农村养老保险,可以再申请办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吗?
来自: 211.143.103.26 留言时间: 2014/9/24 10:19:13
回复内容 原则上不可以。详细请咨询当地社保机构
回复:王律师 回复时间:2016/8/23 11:04:08
 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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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者:匿名
我是1979年养路建勤代表工,农业户口,当时签署了用工协议,1989年因计划生育原因开除回家,但当时没有任何手续,至今和单位没有任何联系,单位也没有为我缴纳养老保险,我现在要求办理职工养老保险可以吗?(我现在参加了河北省农村人口养老保险)(原单位为县级公路管理站,事业单位)请问冀劳社(2002)47号、冀劳社(2003)42号、冀劳社(2008)54号、冀人社发(2011)49号、我应该依据哪个文件申请主张?
来自: 211.143.103.26 留言时间: 2014/9/24 10:00:10
回复内容 河北省基本养老保险自92年才统一实施,而且以前事业单位不缴纳养老保险。你可以要求接续。单位没有手续就是没有开除
回复:王律师 回复时间:2016/8/23 11:07:45
 卫生系统公开招聘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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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者:匿名
我10年前一位打架,有过违法记录,能参加北京市卫生系统公开招聘吗?
来自: 61.51.187.38 留言时间: 2014/9/22 22:40:20
回复内容 违法不构成犯罪,一般单位要求没有犯罪记录。公开招聘简章上已经列明的招聘条件符合即可
回复:王律师 回复时间:2014/9/23 11:28:10
 关于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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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者:匿名
我是1979年养路建勤代表工,农业户口,当时签署了用工协议,1989年因计划生育原因开除回家,但当时没有任何手续,至今和单位没有任何联系,单位也没有为我缴纳养老保险,我现在要求办理职工养老保险可以吗?(我现在参加了河北省农村人口养老保险)(原单位为县级公路管理站,事业单位)
来自: 211.143.103.26 留言时间: 2014/9/22 10:22:40
回复内容 1、没有开除手续,视为没有开除,劳动关系仍然存在。
2、劳动关系仍然存在,可以要求单位自河北省开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年份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达到退休年龄后,依法享受退休待遇。
回复:王律师 回复时间:2014/9/23 11:25:34
 退休待遇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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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者:匿名
律师您好,我是农垦系统的农场学校中心校后勤工人,在岗在编,我原来是教师,有教师资格证和职称证,并且还联续按教师身份缴纳养老金达25年,后改革,学校后勤工人变企业,那么我退休按什么待遇?
来自: 1.188.81.17 留言时间: 2014/8/1 14:27:06
回复内容 应该按照事业单位工人身份享受待遇
回复:王律师 回复时间:2014/8/7 14:34:55
 地税局合同工工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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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者:匿名
我2000年中专毕业分配到当地县级税务局,是办公室文员,一直没有办理转正手续,2008年单位与我签订了劳动合同。工作初。我的工资和正式员工差不多,但最近几年,公务员工资每年增长很快,但我的工资只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几乎每两年调一次)加一点补贴发放,现在我们县其他部门和我一样的都对照公务员标准发放,工资没多大差距。都说国家规定应该同工同酬
我现在能要求单位给我多发吗,我应该怎样维护我的利益。
来自: 120.2.237.200 留言时间: 2014/6/25 10:55:34
回复内容 可以比照本单位同一岗位、同样工龄的“正式工”的待遇要求同工同酬待遇!协商不成时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
回复:王律师 回复时间:2014/6/30 11:19:02
 已去世的职工,医药费报销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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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者:zongyu
我母亲于1983年退休,当时工龄25年,当时单位没有参加保险。于2001年12月因病去世,医药费由个人垫付,费用约为5万元。死亡时,单位未给报销医药费,只给了1000元丧葬费。当时单位报销比例为95%,但单位未给报销一分钱。经过多年追讨,单位答应只给报销50%,但我们家属现在不认可,要求单位按当时报销比例,给报销95%。
请问,怎么能把医药费要回来?
来自: 60.28.122.156 留言时间: 2014/4/18 20:20:08
回复内容 建议到劳动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
回复:王律师 回复时间:2014/4/29 14:1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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