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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关于省级党政机关与所管企业脱钩后处理有关职工劳动关系等问题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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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云南省
  【发布文号】云劳社〔2002〕106号
  【发布日期】2002-08-13
  【生效日期】2002-08-1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云南省关于省级党政机关与所管企业脱钩后处理有关职工劳动关系等问题的实施意见

(云劳社〔2002〕106号)



  各地、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委、办、厅、局:

  《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级党政机关与所管企业脱钩后处理有关职工劳动关系等问题的实施意见》经商中共云南省委企业工作委员会(省脱钩办)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二年八月十三日


关于省级党政机关与所管企业脱钩后处理有关职工劳动关系等问题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省委云发〔2002〕3号文件,实施党政机关与所管企业脱钩工作中由党政机关分流到企业的人员,劳动关系与社会保险处理按如下意见办理。

  一、劳动关系处理

  脱钩后,继续留在所在企业工作的职工,应在与原机关解除关系的当月起按有关规定同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其原国家和省认可的连续工龄视为本企业工作年限。

  二、养老保险关系处理

  1脱钩后,继续留在所在企业工作的职工,应从签订劳动合同的当月起参加企业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和个人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并按规定补缴参统前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退休时按企业的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其原国家和省认可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职工按规定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应由原资金渠道根据本人在机关工作的年限给予一次性补贴,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一次性补贴由其原所在机关通过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转入本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补贴标准为:本人离开机关上年度月平均工资×在机关工作年限×03%×120个月。

  2脱钩后,职工申请并经批准离开机关流动到其他企业或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按本条第1款规定执行。

  3脱钩后,职工申请并经批准自谋职业的,应到本人户口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养老保险参保手续。职工按本条第1款应享受的养老保险一次性补贴,按本条第1款规定执行,其原国家和省认可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三、失业保险关系处理

  脱钩后,继续留在所在企业或职工申请并经批准流动到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职工,应按规定从签订劳动合同的当月或进入新单位当月起参加失业保险,其原国家和省认可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四、医疗保险关系处理

  1脱钩后,继续留在所在企业或职工申请并经批准流动到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职工,在同一医疗保险统筹地区(或统筹范围)内流动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个人帐户资金不转移,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不变,相关手续由新单位负责办理;跨统筹地区(或统筹范围)流动的,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及个人帐户资金随同转移,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按转入地区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他医疗保险待遇按转入地区政策调整。

  2脱钩后,职工申请并经批准自谋职业的人员,应到本人户籍所在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其原国家和省认可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自谋职业人员按照规定办理退休手续时,缴纳医疗保险费时间已满30年的,不再缴纳医疗保险费。

  五、有关改革问题

  脱钩工作过程中,企业遇有职工身份转变及剥离富余职工时,应按照先核清职工身份、先分流后脱钩和先分流安排后裁减人员的办法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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