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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一公司拒不给农村户口职工交保险被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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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来源:中国法院网  阅读:
北京一公司拒不给农村户口职工交保险被强制执行

作者: 高旭    发布时间: 2008-11-11 11:20:33



 
     中国法院网讯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该为职工缴纳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11月11日,被执行人北京某装饰装修公司因不给农村户口三位职工缴纳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在仲裁裁决生效后仍拒不履行被北京门头沟区人民法院强制扣划。

    在申请人周某、陈某和刘某与被执行人北京某装饰装修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周某、陈某和刘某系北京某装饰装修公司职工,2007年6月25日,三人到该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期限自2007年6月25日至2009年12月31日,约定每月工资1000元。此后,双方因加班费和社会保险问题分歧过大,双方于2008年6月25日办理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期间,该公司因借口周某、陈某和刘某为农村户口而没有为其缴纳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以及未支付加班费。2008年8月26日,三人向北京市门头沟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失业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和加班费。

    在仲裁中,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北京某装饰装修公司作为周某、陈某和刘某的雇佣单位,有义务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依据《北京市农民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第12条和第15条规定,三人要求公司支付其养老保险待遇的请求,予以支持。同时,依据《农民合同制职工参加北京市养老、失业保险暂行办法》第13、22条 ,以及《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通知》第2条规定,公司应支付三人失业保险一次性生活补助费。而根据《劳动法》第44条规定,三人在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的加班费亦应该支付。故裁决北京某装饰装修公司一次性支付周某、陈某和刘某养老保险待遇、失业保险一次性补助费和加班费共计1.2万元。

    裁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北京某装饰装修公司坚持认为社会保险问题,属于行政部门管辖,不属于劳动仲裁受理范围,拒不承认其法律效力。周某、陈某和刘某于2008年10月9日向法院强制执行。执行中,公司法定代表人拒绝履行支付义务,而且以出差为由,避不露面,一直拖延执行。针对这种情况,执行法官将其公司帐户冻结,强制扣划所有案款,并及时将案款发给申请人,了解了这次社会保险纠纷。

    以案说法:

    我国劳动合同法和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需要结合法律和地方政府规定,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其中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失业险和生育险五种。而《北京市农民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农民合同制职工参加北京市养老、失业保险暂行办法》对农村户口参加的养老、失业保险做明确规定,公司、单位因职工为农村户口三位而不缴纳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的,将违反法律而受到制裁,职工也可依法申请仲裁和起诉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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