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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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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廊政办[2002]19号

    关于印发《关于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关于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意见

    根据《廊坊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廊政[2000]55号)的精神,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我市医疗保障体系,保证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在参加医疗保险后原有的医疗待遇不降低,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

    一、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是基本医疗保险的必要补充。凡参加了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的企业,均可建立补充医疗保险。

    二、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要与我市的经济发展水平和企业的承受能力相适应,并随经济发展和企业经济效益做相应调整。

    三、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在上一年度职工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福利费不足列支的部分,由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后列入成本。在不降低职工原医疗消费水平的前提下,经济效益好的行业、企业可适当提高提取比例,超过工资总额4%的部分可在企业公益金中列支。

    四、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单位,可将补充医疗保险费按职工工龄或其他条件,以医疗补助的形式发给职工个人。也可以对职工门诊、住院医疗费中个人自负部分按一定比例进行报销。具体办法由企业自主确定。

    五、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由各企业自行管理。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基金实行专款专用,单独记账,当年结余部分,结转下一年度使用。

    六、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具体管理办法、每年度的预算方案须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审议。股份制企业还须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议。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执行情况接受职工代表大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查,并向全体职工公布。

    七、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企业应将具体管理办法报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并于每年1月31日前将上一年的基金使用情况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八、财政、审计和劳动社会保障部门对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九、本意见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十、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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