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劳动争议 >> 法律法规 >> 文章正文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受理职工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引起的劳动争议问题的复函
阅读选项: 自动滚屏[左键停止]
作者:  来源:  阅读:

【发布单位】劳动部
  【发布文号】劳办力字[1992]15号
  【发布日期】1992-02-27
  【生效日期】1992-02-2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受理职工违反
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引起的劳动争议问题的复函

(劳办力字〔1992〕15号)

河南省劳动厅:
  你厅《关于对职工违犯(反)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引起的劳动争议是否受理问题的请示》(豫劳裁便〔1992〕1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按照《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国发〔1987〕69号)第二条的规定,劳动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之一为“因开除、除名、辞退违纪职工发生争议”,因此,职工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被企业开除引起的争议,劳动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在处理这类劳动争议时,除依据劳动法律、法规外,还应以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计划生育政策的法规、规章,以及企业内部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关规章制度为依据。

                             劳动部办公厅
                         一九九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关闭窗口
 :: 站内搜索 ::
 
 
 :: 点击排行 ::
·河北省劳动厅保险福利处..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转发国..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四..
·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样本..
·关于邯钢严重违规办理职..
·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
·国务院关于机关和事业单..
·关于进一步发挥离退休专..
·河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 友情链接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