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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经贸委关于印发《省级企业改制改组工作程序指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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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经贸委关于印发《省级企业改制改组工作程序指引》的通知
江苏省经贸委关于印发《省级企业改制改组工作程序指引》的通知
江苏省经贸委关于印发《省级企业改制改组工作程序指引》的通知苏经贸企改〔2002〕697号 省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省政府关于2002年全省国有企业改革与改组工作的意见》苏政发〔2002〕41号)文件精神,切实做好省级国有企业改制、改组工作,进一步加快省组国有企业改革步伐,现将《省级企业改制改组工作程序指引》印发你们,请认真学习、贯彻、落实。省级企业改制改组工作程序指引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国务院《国有大中型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加强管理的基本规范》国办发〔2000〕64号)、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我省国有企业改革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00〕3号)等文件精神,切实做好省级企业改制、改组工作,进一步加快省级企业改革步伐,现就有关工作程序提出如下意见:
一、省级企业的范围 本指引所称省级企业,是指除省政府、省级有关部门及资产经营公司按照《公司法》规范设立并运作的公司制企业以外的省级各类国有企业,包括工业、物资、商业、贸易、供销社、航空、外贸、交通、铁路、投资、信托、证券、建筑建工)、粮食、电子信息、电力、新闻出版、酒店旅游、广播电视、农林水利行业等国有企业以下统称为“企业”)。 二、企业改制工作程序
一)清查资产及界定产权
凡要进行改制的企业,首先要对本单位的财产进行清查,并委托具有验证资格的中介机构对资产和财务状况进行审计,核实资产。有核销不良资产和剥离非经营性资产的,应在全面审计的基础上出具专项审计报告。原产权归属不清的,需要进行产权界定;涉及土地使用权的由国土管理部门界定。
二)改制方案的制定和审核
1.授予省级国有资产本)投资主体资格的企业改制方案,由本企业根据省政府的要求提出,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报省政府审批。
2.未授予省级国有资产本)投资主体资格的企业改制方案,由本企业根据省政府的要求提出,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报省经贸委审核。省经贸委会同省委企业工委、省财政厅、劳动保障厅、工商局、总工会审核改制方案涉及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的,需按规定报省国土资源厅核准;涉及金融债务处置问题的,应按规定取得债权金融机构的同意)。
3.除上述省级企业外,其他国有企事业单位改制由本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改制方案,确定改制形式,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报国有资产投资主体或代行投资主体职能的部门以下简称产权主管单位或母公司),方案中涉及到相关部门的,由产权主管单位或母公司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批准。
三)剥离非经营性资产和核销不良资产
改制方案中若涉及普通中小学、卫生、后勤服务机构、辅助生产单位和职工住房等无法转为经营的非经营性资产需要进行剥离、或核销不良资产的,应于资产评估前提出申请,经产权主管单位或母公司审核同意后报省财政厅审批。
四)资产评估 1.改制企业的资产评估活动由资产占有单位按照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独立进行,并将中介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按规定程序报省财政厅核准或备案。
2.改制企业的土地评估结果和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应报省国土资源厅核准或备案。
五)职工劳动关系的调整
改制企业向省劳动保障部门上报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职工劳动关系调整、富余人员分流安置方案及安置费用使用意见等,并经省劳动保障部门核准;影响原企业国家所有者权益的,同时应报省财政厅确认。
六)净资产调整和设置股权方案
在中介机构出具专项审计报告的基础上,改制企业根据有关政策就“坏帐准备金、职工安置费、以前年度未提或少提的离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医疗保险”等费用提出提留方案和股权设置方案,经产权主管单位或母公司审核同意后报省财政厅审批。
七)企业改制方案的实施
1.设立股份有限公司
按苏经贸企改〔2002〕318号文件精神办理,主要程序如下:
1)完善改制方案。
2)签订发起人协议书。企业改制方案征得全体发起人同意之后,签订发起人协议书,并由全体发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代理设立公司的有关事宜。
3)办理名称预核准登记手续。委托代理人填报公司名称申请书,到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并领取公司名称预核准通知书。
4)用国有资产出资的发起人通过产权主管单位或母公司向省财政厅申办国有股权管理方案批复。
5)企业申请。企业委托代理人按江苏省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报批材料附后)的有关要求拟定公司章程,编制可行性方案、申请报告和必要的附件,经全体发起人通过,形成上报材料报产权主管单位或母公司审核。
6)产权主管单位或母公司审核后,对符合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条件的出具请示报省政府审批。
7)办理设立登记等改制各项手续。
①股份有限公司收到省政府的批复文件后,委托法定的验资机构进行验资并出具证明;
②发起人应在领取验资证明后的30日内召开公司创立大会;
③创立大会后,董事会应在30日内到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④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营业执照等有关证件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
⑤依法与职工签订或变更劳动合同,凭改制后企业营业执照到省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工资计划、社会保险等立户手续;
⑥到银行办理开户手续;
⑦如改制后的企业设置国有股权的,必须到原产权登记机关办理变动产权登记并领取产权登记证;改制后的企业不设置国有股权的,应办理注销产权登记。
2.设立有限责任公司
1)完善改制方案。拟设立职工持股会的改制企业,应召开职工代表大会通过设立职工持股会决议。
2)改制企业保留国有股权的或需进行国有产权转让的,其股权设置方案报省财政厅审批,涉及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的应先报省国土资源厅核准。
3)签订发起人协议书。企业改制方案征得全体发起人同意之后,签订发起人协议书,并由全体发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代理设立公司的有关事宜。
4)办理名称预核准登记手续。委托代理人填报公司名称申请书,到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并领取公司名称预核准通知书。
5)办理设立登记等改制各项手续。
①各发起人认股缴款,由法定的验资机构进行验资并出具证明;
②召开公司设立的筹备会议,选举董事、监事等,并通过公司章程;
③公司召开筹备会议后,董事会应在30日内到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④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营业执照等有关证件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 ⑤依法与职工签订或变更劳动合同,凭改制后企业营业执照到省劳动保障厅办理工资计划、社会保险等立户手续;
⑥到银行办理开户手续;
⑦如改制后的企业设置国有股权的,必须到原产权登记机关办理变动产权登记并领取产权登记证;改制后的企业不设置国有股权的,应办理注销产权登记。
3.设立国有独资公司
1)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并要求省政府授权为国有资产投资主体的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按省政府〔2001〕32号文和苏财国〔2001〕130号文件的规定和程序报省政府审批;
2)省级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设立全资子公司的可直接到工商部门、税务部门注册登记;
3)申请设立国有独资公司并不要求授权的由省政府审批。
涉及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的报省国土资源厅核准。
三、企业改组工作程序
一)兼并重组的工作程序
1.提出申请
1)被兼并企业将兼并方案包括职工分流安置方案)分别交职工代表大会和股东大会讨论通过后报产权主管单位或母公司审核;
2)兼并企业将兼并方案包括职工分流安置方案)交职工代表大会和股东大会讨论通过,并将兼并申请连同被兼并方意见报产权主管单位或母公司审核。
2.审批程序
企业的购并由各自的出资人批准。其他相关部门在企业购并过程中按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能依法行政。
3.资产评估
1)被兼并企业的国有资产评估活动由资产占有单位按照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独立进行,并将中介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按规定程序报省财政厅核准或备案。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报省国土资源厅核准或备案。
2)被兼并企业根据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进行账务处理。
4.兼并双方签定兼并协议
5.办理有关手续
1)收购资金到位;
2)办理产权关系转移包括债权债务关系);
3)调整职工劳动关系,分流安置职工;
4)工商变更登记;
5)税务变更登记。
二)依法破产工作程序
1.破产申请
债权人、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后,由产权主管单位或母公司组织制定破产预案含职工分流安置方案),并交企业职代会讨论通过;破产预案报省经贸委,由经贸委会同省财政厅、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审核涉及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的,需按规定报省国土厅核准),并征询主要债权单位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2.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企业向所在地人民法院正式提出破产申请。
3.法院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4.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发布公告,在有关报纸刊登并通知债务人及已知的债权人。 5.法院指定人员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国有企业。
6.清算组工作:
1)对国有企业资产进行登记、清查、管理,并予以保护;
2)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对国有企业资产进行审计评估;
3)组织清收国有企业债权;
4)制定国有企业资产变现方案,公开竞价拍卖、招标,实施变现,并照章纳税;
5)提出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和职工分流安置方案。
7.召开债权人会议,确认破产债权,讨论通过破产财产处理分配方案和国有企业职工分流安置方案,报人民法院裁定。
8.人民法院裁定清算方案。
9.清算组分配破产财产,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
10.职工分流安置,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关系。
11.清算组向破产国有企业原登记机关办理国有企业注销登记。
12.法院宣布清算组撤消。
三)租赁工作程序仅适用于子公司)
1.整体租赁
1)企业向母公司提出租赁经营申请。
2)母公司对承租者资格进行调查论证,并确定承租者。
3)对承租资产进行清查评估和界定:
被租赁企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审计验证和资产评估。需要核销呆坏账,剥离非经营性资产的,企业应将审计验证报告等有关资料报送省财政、税务部门审批。国有资产评估报告应报送省财政厅核准和备案;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报省国土资源厅核准或备案。
4)租赁双方协议租赁价格,签订租赁协议报母公司批准后实施。
2.分块租赁
1)承租者向部分资产租赁的子公司提出租赁申请。
2)子公司对承租者资格进行调查论证,确定承租者。
3)对承租资产进行评估:
被租赁国有企业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对须租赁的资产进行评估,国有资产评估报告应报省财政厅核准和备案;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报省国土资源厅核准。
4)租赁双方协议租赁价格,签订租赁协议。国有企业批准后实施,同时报母公司备案。 四、其他需说明的事项
一)改制过程中需报送的相关材料
1.改制方案的主要内容:
1)资产概况,主要包括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总量及分布情况;所属经营机构资产状况;清查后产权归属情况是否明晰等;
2)职工劳动关系调整情况,包括职工劳动合同的签订、变更;人员分流安置及相应的补偿办法等;
3)改制前后产权隶属与承继关系;以及关联交易处理方案;
4)非经营性资产、无形资产、土地资产及房产的处理意见;
5)对净资产进行调整、剥离的原因及后续管理的意见;国有资产进行转让的初步意见; 6)改制前后组织管理结构图和股权结构;
7)需要说明的其它资产变化情况等等。
2.申请办理非经营性资产剥离或不良资产核销时需报送的材料:
1)经产权主管单位或母公司审核同意后出具的有关书面报告;
2)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并附核销和剥离资产相关原始资料的复印件。
3.股权设置
1)根据资产评估报告核准的净资产提出股权性质包括国家股、国有法人股等)、股权结构和持股单位名称;
2)需要对改制企业净资产进行调整、剥离和产权转让的必须同时上报资产调整、剥离和转让方案;
3)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4.办理股权设置方案批复时需要报送的材料:
1)产权主管单位或母公司审核同意出具的股权设置书面报告;
2)资产评估报告报送核准或备案);
3)中介机构出具的关于调整或剥离净资产专项审计报告;
4)净资产作价转让的,转让双方意向协议。
5.办理变动产权登记需要报送的材料:
1)企业填写并经产权主管单位或母公司审核同意的国有资产变动产权登记表;
2)经批准的股权设置方案;
3)修改后的企业章程需经出资者同意);
4)各出资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企业上一年度财务报告和办理变动登记时提供保证、定金或设置抵押、质押、留置以及资产被司法机关冻结的相关文件;其中国有资本出资人还应提交产权登记证正、副本复印件;
5)出资人为事业单位或社会法人的,需提供相关的法人登记证明、财务审计报告、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行政事业单位)》和经出资人上级单位批准的非经营性资产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6)注册会计师出具的验资报告,其中以货币投资的应当附银行进帐单;以实物、无形资产投资的应当提交省财政厅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报告;
7)企业减少国有注册资本的需提交与债权银行、债权人签定的有关债务保全协议;
8)净资产作价转让的,转让收入到位证明文件;
9)《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6.办理产权注销登记需要报送的材料:
1)省政府、产权主管单位或母公司批准改制的文件;
2)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报告;
3)经省财政厅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报告;
4)原企业国有产权登记证正、副本原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提供保证、定金或设置抵押、质押、留置以及资产被司法机关冻结的相关文件;
5)改制后的企业与债权银行、债权人签订的债务保全协议;
6)国有产权注销登记表。
二)企业在拟定改制方案的同时,要积极进行资产重组,通过联合、兼并、收购的方式进行资本扩张和整合,做到“先改组,后改制,再改造”,切实提高企业规模经济水平和产业集中度。
三)关于企业国有股权设置,除对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中的企业国家股要保持控股地位外,其他企业的国有股权比重可在50%以下,要提高法人股和自然人股的比重。
四)改制企业不良资产核销和非经营性资产剥离,提留包括坏帐准备金、职工安置费、以前未交和欠交的社会保险金等有关费用,要按照《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我省国有企业改革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00〕3号)、《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我省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00〕4号)、《关于国有工交改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暂行规定》苏财工〔2000〕3号)、《关于明确国有企业改革若干财务问题的通知》苏财工〔2000〕46号)、《关于明确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财务会计处理问题的通知》苏财工〔2000〕118号)等文件办理。
五)企业改制、改组过程中要采取积极稳妥的措施,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建立集体合同制度,依法建立、调整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根据省政府苏政发〔2001〕84号、〔2002〕41号文件的规定,对由于改制、改组原因未被录用且自谋职业的职工应按规定以货币形式一次性支付其安置费或经济补偿金。要帮助职工做好社会保险关系接转工作。
六)在资产评估中,土地的评估必须由国土资源部或省国土厅认证的、具有土地估价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评估,土地资产处置的审批按苏国土发〔2001〕63号文办理。
七)设立国有独资公司的条件是:①涉及国家安全、国防、尖端技术、某些特定行业、特殊产品的企业;②能源、交通、通讯等行业企业③企业净资产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经审计上一年度净资产收益率在10%以上的企业。
八)企业合并、分立时,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并依法缴清税款。欠缴税款较大的企业在处分不动产或者大额资产之前,也应向税务机关报告。有关其他债权、债务的处理,应按照《公司法》、《企业法》等法律条文中的规定执行。 九)企业兼并重组工作程序中,涉及国有资产无偿划转事宜的应按财政部《关于企业国有资产办理无偿划转手续的规定》到省财政厅办理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手续。
十)企业改制时,要依法认真处理好改制企业遗留债务的承担问题。改制企业遗留、遗漏债务处理应遵循尊重当事人约定原则和债务随企业资产变动原则。对于仅对改制企业的财产进行了处理,而未处理改制企业债务的,由改制变更后的企业在所接受财产的等值范围内承担原企业遗留债务;对借企业分立剥离企业有效资产,以逃避债务的,可将分立后的企业列为共同被告,并依法确认由其承担连带责任。企业因分立、合并、兼并、出售等改制办理开业、变更和注销登记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要求其提供金融债权管理行长联席会议办公室出具的金融债权保全证明文件,不能提供的不得办理有关登记注册手续和颁发新的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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