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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直厅局属企业改制中职工安置方案备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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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直厅局属企业改制中职工安置方案备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省直各有关部门:
按照《河北省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省直厅局属企业改制中有关审批权限、程序的通知》冀国企办〔2004〕6号文件通知精神。现就省直厅局属企业改制中职工安置方案备案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职工安置方案的编制内容。改制企业职工安置方案要按照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国资委、省财政厅、省总工会《关于省属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与职工安置费用审核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冀劳社办〔2004〕226号规定的内容和要求编制职工安置方案,认真测算有关费用。
二、职工安置方案的备案程序。1、改制企业将制定的职工安置方案报主管厅局审定;2、改制企业将职工安置方案、主管厅局审定意见连同省直厅局属企业职工安置方案备案表一同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审核备案;3、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收到上报的材料后,对材料中不符合政策规定或程序不合法的,在7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并回复改制企业,改制企业应根据回复意见作出修改,并再次报送备案;在7个工作日内未予回复的,视为同意。
三、几点要求。一是改制企业制订职工安置方案前要做好各项基础性工作,切实摸清底数。二是方案中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应按照规定履行民主程序。三是企业主管部门要指导改制企业按政策规定认真负责地编制职工安置方案,并对职工安置方案进行审定。四是改制企业要按照规定认真编制职工安置方案,如实测算相关费用,并认真填报有关表格和数据。
附表1:省直厅局属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审核备案表(略)
附表2: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职工安置方案审核备案意见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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