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职工特殊劳动保护 >> 文章正文
河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
阅读选项: 自动滚屏[左键停止]
作者:  来源:  阅读:

河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8号一九八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第一条 为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和工作(以下统称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切实保证女职工的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一般适用于本省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的女职工。
  本办法有关照顾孕妇、产妇的条款,不适用于违反国家和本省计划生育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女职工。
  本办法所称的女职工包括女职员和女工人。
 

 

 第三条 凡适合妇女从事劳动的单位,不得拒绝招收女职工。
 

 

 第四条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国家、本省明确规定的矿山井下、森林采伐等繁重体力劳动和有毒有害劳动。
 

 

 第五条 女职工在月经期间,单位不得安排从事高空、低温、冷水作业和木器加工、破胶打卷、矿石筛选、漂染等比较繁重的体力劳动。
  从事野外流动作业以及在生产第一线长久站立行走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单位应予以适当照顾或准予休息一天,工资奖金如数发给。
 

 

 第六条 严禁安排怀孕女职工从事下列劳动:
  (一)人力进行的土石方作业;
  (二)超过卫生防护要求剂量当量限值的放射性作业;
  (三)伴有全身强烈震动的作业;
  (四)劳动场所中一氧化碳、汞、苯、砷、铍、铅、镉、二硫化碳、己内酰胺、氯丁二烯、环氧乙烷、甲醛等有毒有害物质的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
  (五)频繁弯腰、攀高、抬举、下蹲和其它可能导致急性中毒和意外流产事故的作业。
  有两次以上自然流产史现无子女的怀孕女职工,必须暂时调离可能导致流产的劳动岗位。
 

 

 第七条 女职工在本单位的或另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婚前检查、产前检查、妇女病检查和分娩所用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按规定的医疗经费渠道开支。
 

 

 第八条 单位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加班加点。对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不得安排从事夜班劳动,并应及时削减劳动定额,准许其在劳动时间内适当休息。
 

 

 第九条 女职工怀孕不满两个月流产,给予产假二十天;满两个月不满四个月流产,给予产假三十天;满四个月不满七个月流产,给予产假四十二天;满七个月分娩,给予正常产假。
  产假期间,基本工资如数发给。
 

 

 第十条 女职工在哺乳期内,应暂时调离生产或使用含铅、汞、锰、砷、苯、二硫化碳、甲醇、有机磷化合物等有毒有害物质的劳动岗位,从事其它适当劳动。
 

 

 第十一条 女职工产假期满恢复工作后,应准许经一至二周时间,逐步恢复原劳动定额。
 

 

 第十二条 现有企业应尽快建立、完善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等妇幼保健设施。 新建、扩建、改建的企业,必须按照《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将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等妇幼保健设施列入基建计划,并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使用。
 

 

 第十三条 单位每月发给女职工四至六元卫生费或相应的卫生用品。此项开支,企业单位从职工福利基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从留利中的其它基金调剂解决;行政事业单位在包干经费中解决。
  卫生费不包含于洗理费中。已离休、退休的女职工不再发给卫生费或相应的卫生用品。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河北省劳动人事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闭窗口
 :: 站内搜索 ::
 
 
 :: 点击排行 ::
·河北省劳动厅保险福利处..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转发国..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四..
·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样本..
·关于邯钢严重违规办理职..
·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
·国务院关于机关和事业单..
·关于进一步发挥离退休专..
·河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 友情链接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