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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按照规定享受一至四级工伤待遇的劳动者,能否一次性解决工伤待遇?
答:对一至四级工伤的职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按照劳部发[1996]266号文件第二十七条 的规定,本着保护工伤职工权益、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并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业务管理部门同意后,可以一次性调解解决。
九、劳动者通过对帐单发现用人单位为其少缴、漏缴养老保险费,由此引发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如何处理?
答: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查实的,应根据规定裁决企业依法为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费,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文书,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仲裁文书的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十、因劳动合同关系消失、用人单位未缴纳失业保险费或未及时通知、协助劳动者办理失业登记手续,造成劳动者不能享受失业保险金,劳动者要求赔偿,因此发生劳动争议如何处理?
答: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以按照津劳力[1999]350号文件规定执行,即:“被解除劳动关系人员的失业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标准承担”。
十一、劳动者在《国家赔偿法》颁布前被判刑,在《国家赔偿法》颁布后被宣告无罪释放,继而与原企业恢复了劳动关系。如该劳动者申诉请求用人单位补发服刑期间的工资,应如何处理?
答:劳动者于《赔偿法》实施前被判刑,后经司法机关改判无罪的,如仅因判刑而解除劳动关系,根据原劳动部劳办发[1997]40号文件规定,用人单位应自劳动者被无罪释放之日起与其恢复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补发服刑期间的工资。
十二、劳动者被判刑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了劳动关系,后法院又认定劳动者为精神病人,不负刑事责任。劳动者要求与企业恢复劳动关系应该如何处理?
答:企业可自改判之日起依法恢复该职工的劳动关系。
十三、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已作为劳动合同的约定条款,履行合同期间用人单位单方修改该规章制度,由此引发的争议应如何处理?
答: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以修改前的规章制度作为处理案件的依据。
十四、劳动合同中关于合同续延的条款约定,“合同期满既不办理终止手续又不办理延续手续,视为续延同一期限劳动合同”的条款应如何认定?
答:合同期满既不办理终止手续又不办理续延手续,视为续延同一期限劳动合同,不属于事实劳动关系,是劳动合同关系。
十五、用人单位经营期限较短,劳动者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予签订应如何处理?
答: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依法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经营期限届满,可作为劳动合同终止条件。用人单位经营期满继续经营的,劳动者未出现企业终止合同条款情况的,不得因此与职工终止劳动合同。
十六、进入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与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是否受理?
答:已取得下岗证明的职工进入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期间发生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并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处理。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不能作为劳动争议的主体。
十七、劳动者进入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签订的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协议期满,用人单位应否支付经济补偿金?
答:按照津劳局[1998]289号文件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十八、如何处理因清理停薪留职、离岗挂编问题引发的争议?
答:按照津劳局[1999]230号文件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不得签订停薪留职协议,已签订的停薪留职协议在2000年以后期满的,一律在1999年底前终止。
1998年9月1日前与本单位签订离岗挂编协议人员无稳定劳动收入的,经双方协商,离岗挂编协议可以解除。用人单位应创造条件安排其上岗,无法安排上岗的,可以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以办理离岗修养手续,按规定保障其基本生活。本人不愿意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经双方协商,可以签订期限不超过2002年12月31日的离岗挂编协议,期满解除劳动关系。
十九、职工成建制转入合资企业,劳动合同终止后能否回原中方合资单位?
答:国有企业与外商合资,职工成建制转入合资企业后,即成为该企业的职工,因此与该企业终止劳动关系后,不能再回原中方单位,但合资协议、合同有特殊约定的除外。
二十、由于用人单位跨省市迁址或用人单位硬性将劳动者派往外地工作造成劳动合同不能履行,双方又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一致,且用人单位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形成劳动者被迫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如果劳动者就经济补偿金问题申请仲裁,应如何处理?
答:对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劳动法》未作出关于经济补偿金的规定,对此种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后,应对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意思表示的真实性进行审查,确属被迫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应认定为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在此基础上,经济补偿金按照有关规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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