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印发《关于使用安置补助费、
自谋职业补助费几个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和《关于
转业训练减免学费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1996年4月3日京劳就发〔1996〕89号)
各区、县劳动局,市属各局、总公司,计划单列企业,中央在京单位及驻京部队:
为落实《北京市促进就业经费管理试行办法》(京劳就发(96)40号),发挥失业保险促进就业功能,促进失业职工、企业下岗待工人员再就业,现将《关于使用安置补助费、自谋职业补助费几个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关于转业训练减免学费的补充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贯彻《北京市促进就业经费管理试行办法》一并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馈给我们。
附件:1.关于使用安置补助费、自谋职业补助费几个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
2.关于转业训练减免学费的补充规定
附件1: 关于使用安置补助费、自谋职业补助费几个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
为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局关于在全市实施再就业工程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95)52号〕和《北京市促进就业经费管理试行办法》〔京劳就发(96)40号〕(以下简称“办法”),鼓励用人单位招用失业职工、企业下岗待工人员及失业职工、企业下岗待工人员自谋职业,经研究,现就使用安置补助费、自谋职业补助费几个具体问题补充规定如下:
一、“办法”第四十一条中所称用人单位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享有用人自主权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不含分流安置主办单位下岗待工人员的三产、劳动服务企业)。
二、用人单位招用失业职工、企业下岗待工人员符合“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按下列程序办理申领安置补助费手续。
1.用人单位招用失业职工必须到单位所在地区、县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办理用工手续,由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开具《招用失业职工证明》(样式附后);用人单位招用企业下岗待工人员的,应办理档案转移手续。
2.用人单位在与被招用的失业职工、下岗待工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试用期满后,持下列材料到单位所在地区、县劳动局失业保险机构办理申请使用安置补助费手续。
(1)被招用人员的档案材料;
(2)劳动合同书;
(3)职业介绍服务机构开具的《招用失业职工证明》或《企业下岗待工人员证》;
(4)被录用人员《居民身份证》;
(5)申请使用安置补助费审批表(样式附后)。
3.区、县劳动局失业保险机构接到用工单位申请后,进行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按照安置费的标准和招用人数,核发安置补助费。
三、失业职工在领取救济金期间,自谋职业从事个体经营的,持营业执照、《失业救济金领取证》、《居民身份证》及本人印章到户口所在地街道(镇)劳动部门办理一次性领取失业救济申领手续。
四、企业下岗待工人员经企业同意自谋职业从事个体经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企业参照《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94)59号〕规定,发给一次性补偿费的,由原企业持下岗待工人员的档案、从事个体经营的《营业执照》影印件、《企业下岗待工人员证》、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和企业发放补偿费证明,到职工本人户口所在地区、县劳动局办理档案转移和申领自谋职业补助费手续。区、县劳动局失业保险机构核实情况后,按照其职工应领取的失业救济金数额,将自谋职业补助费一次性支付给企业;企业未发给一次性补偿费的,由职工本人持《企业下岗待工人员证》、从事个体经营的《营业执照》副本、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和企业未发放补偿费的证明,到本人户口所在地区、县劳动局办理申请自谋职业补助费手续。区、县劳动局失业保险机构核实情况后,按照其应领取的失业救济金数额,将自谋职业补助费一次性支付给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