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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纠纷归劳动仲裁部门受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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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纠纷归劳动仲裁部门受理吗?
有些劳动仲裁部门已将单位长期不缴或欠缴住房公积金的案件列入劳动仲裁受案范围。他们的依据是《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第3条规定:职工个人缴存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工资性质,归职工个人所有。既然该条例已明确公积金为职工工资性质,故按照《劳动法》的规定,住房公积金纠纷自然属于劳动仲裁受案范围。
笔者不同意这种看法,其一,依据国务院第262号令《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组织属于人民政府设立的住房委员会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其为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其依法履行公积金从缴存、提取、保值、增值、监督、处罚等全过程的管理职能;其二,根据262号令,单位违反条例的规定,逾期不缴或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使监督职能,逾期不缴或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使监督职能,“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很显然,国家已将处罚的职能授予管理中心,该中心是行使处罚权的唯一单位;其三,由于该中心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单位对其所作处罚如有异议,当可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但劳动仲裁受理此案,根据现行的仲裁体制(一裁二审),对仲裁不服的,势必要由法院民庭再审此案。因此,两个不同身份的机构行使裁判权,引起诉讼的途径不尽一致,容易引起执法上的混乱。
笔者认为,如果职工对此有异议,应告知其去有处罚权的单位处理,这样同样可以得到解决问题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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