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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国有企业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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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国有企业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6年1月22日武政办〔1996〕1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化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国有企业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是必然趋势。为了搞好我市国有企业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的试点工作,根据《公司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市国资委是我市国有资产所有者的代表,市国有企业(包括企业集团)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工作由市国资办审批。
 

 

 二、经批准设立的国有独资公司必须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商部门根据市国资办批准文件和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办理国有独资公司的工商注册登记。如国家有新的规定,即按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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