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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对国有企业改制后改变土地用途管理意见的通知[成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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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资源局
关于加强对国有企业改制后改变土地用途管理意见的通知

(成办发[2002]52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加强对国有企业改制后改变土地用途管理的意见》,经市国有资产重组及股份制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市政府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二年四月十三日


关于加强对国有企业改制后改变土地用途管理意见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

  为了加强对国有企业改制后改变土地用途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土地出让行为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的通知》(川府发[2001]23号)和市政府领导的指示精神,针对我市国有企业改革中,企业以优惠的价格获得了出让的土地使用权,在改变改变土地用管时,土地收益政府未参与分配的实际情况,经研究,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国有企业改制后转让土地并改变土地用途的,其转让交易必须在土地市场内进行挂牌交易或由市土地储备中心协议收购。

  二、国有企业改制后,以联合建房或自行开发方式改变土地用途的,应按新的土地用途重新进行地价评估。

  三、国有企业改制后,凡改变土地用途的,由国土部门按规划部门审核批准的土地用途调整土地出让合同,并向政府缴纳不同用途的土地收益。

  四、国有企业改制后,改变土地用途的,以挂牌交易成交价或新的土地用途的评估价减去企业改制时该土地处置价的差额作为计算土地收益的基数,其中65%留给企业用于发展生产,35%交政府。

  五、交政府的土地收益由市国土资源局收取,市政府统一支配。

  六、对东郊搬迁企业和其他搬迁企业,改制后土地管理按市政府成府发[2002]4号文件执行。

  七、其他企业改制后改变土地用途的管理参照本意见执行。

  八、成国土发[2000]11号文件中,改变原土地用途的按评估价的5%补缴不同用途的土地出让金差额的规定不再执行。

  九、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执行。

                      成都市国土资源局
                      二○○二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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