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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在京企业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北京1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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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关于
中央在京企业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6年1月15日京社保发字〔1996〕3号)

各区、县退休基金统筹办公室:
  为贯彻《劳动法》的有关精神,推动社会保险工作,扩大社会保险的覆盖面,现就中央在京企业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中央在京企业应积极参加我市养老保险。各区、县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应积极地做好工作,推动此项工作的开展。
  2.根据北京市社会保险政策的有关规定,中央企业参加养老保险时,应缴纳或补缴养老保险基金。如因企业经济效益不好,补缴基金确有困难的,可申请缓缴应补缴的养老基金,经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批准后,可做缓缴挂帐处理。
  3.鉴于职工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与本人利益挂钩,因此企业在申请缓缴统筹基金时,个人缴费部分不能缓缴挂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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