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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司机遇劫身亡 妻子索要工伤赔偿 成都中院判决:出租司机与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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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司机遇劫身亡 妻子索要工伤赔偿
成都中院判决:出租司机与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

作者: 王鑫 陈敏才    发布时间: 2007-06-13 16:54:28



 
    6月12日,一起出租车司机营运时被歹徒劫杀身亡而引发的劳动争议案在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法院终审维持了出租车司机与出租车公司不具有劳动关系的一审判决。

   法院审理查明,2003年4月,胡某与另外一名司机一起与成都一家出租车公司签订了出租车承包经营合同,约定两人一次性缴纳12.9万元承包金、5000元风险保证金后,在5年内承包出租车公司的一辆出租车。承包期内,两司机前4年每月缴纳5100元承包费,最后一年每月缴纳3300元,社会保险、医疗保险由两司机自己办理;合同期满后,出租车归两司机所有,顶灯和计价器等设施由出租车公司收回。

 

   2006年3月29日,胡某营运时在成都城郊被歹徒劫杀身亡。事后,胡某的妻子继续承包经营该辆出租车,享有和履行承包经营合同中的所有权利义务。

 

   后来,胡某的妻子为了获得胡某的工伤赔偿,申请确认胡某与出租车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被劳动仲裁裁决支持。出租车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其与出租车司机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案件审理中,胡某的妻子与出租车公司对双方存在承包经营关系的事实都没有异议,争议焦点集中在双方是否还存在劳动关系。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定讼争双方仅系承包经营合同关系,不具有劳动关系,判决支持了出租车公司的诉讼请求。

 

   胡某的妻子不服,向成都中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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