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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工资局关于职工因工伤亡或非因工伤亡如何划分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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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劳动部
  【发布文号】(63)中劳薪字17号
  【发布日期】1963-01-24
  【生效日期】1963-01-2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
 

劳动部工资局关于职工因工伤亡或非因工伤亡如何划分的问题

(1963年1月24日(63)中劳薪字17号)

铁路工会哈尔滨区委员会保险生活部:
  1月4日来函收悉。所询问题经与全国总工会生活办公室研究后,答复如下:
  一九五六年五月二十五日国务院全体会议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第三条的规定以及一九五六年九月六日劳动部“关于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的问题解答”对上述规程第三条的解释,主要是从全面了解和研究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情况,以便采取消除伤亡事故的措施,促进企业重视改进不安全因素的角度出发的,一般不应作为是否按因工给予劳动保险待遇的根据。只有在下列情况下伤亡的,才能按因工享受劳动保险待遇:
 

 

 一、在从事“劳动保险条例修正草案”第四章第十一条一至三项所列的工作情况下伤亡的;
 

 

 二、在从事对社会有利的工作情况下伤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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