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劳动部
【发布文号】劳社部函[2001]48号
【发布日期】2001-04-23
【生效日期】2001-04-2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解释《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中“蓄意违章”的复函
(劳社部函〔2001〕48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请求解释〈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有关规定的函》(黑政函〔2001〕44号)收悉。
关于《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中第9条第(五)项规定的“蓄意违章”,是专指十分恶劣的、有主观愿望和目的的行为。在处理认定工伤的工作中,不能将一般的违章行为,视为“蓄意违章”。
二00一年四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