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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资源枯竭矿山企业有工伤(职业病)史且已办理离退休手续人员能否进行工残等级鉴定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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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劳动部
  【发布文号】劳社厅函[2000]137号
  【发布日期】2000-11-22
  【生效日期】2000-11-2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资源枯竭矿山企业有工伤

(职业病)史且已办理离退休手续人员能否进行工残等级鉴定问题的复函
(劳社厅函〔2000〕137号)

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你厅《关于有工伤(职业病)史且已办理离退休手续人员能否进行工残等级鉴定的请示》(辽劳社函〔2000〕56号)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对于资源枯竭矿山企业中有工伤(职业病)史,但已办理离退休手续,且未进行过伤残等级鉴定的人员,可由劳动鉴定机构依据《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GB/T16180-1996)的规定,进行伤残等级鉴定。
 

 

 二、对于资源枯竭矿山企业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实施以后发生的工伤或被确诊为职业病的人员,可以根据文件规定,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特此复函。

                        二000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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