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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关于调整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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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云南省人事厅 财政厅
云人工[1996]26号、(1996)云财文字第140号


  各地、州、市人事(劳动人事)局(处)、财政局,省直各厅、局、部、委、办:
  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自1980年月日转发贯彻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执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暂行规定》的通知”以后,经过1984年修订和1986年、1989年两次调整提高标准,较妥善地解决了遗属生活困难。近几年来,由于物价上涨,各地、各部门、单位普遍反映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偏低,要求适当调整。参考有关省的标准,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调整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问题通知如下:
  一、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病或非因公死亡(不含本人犯罪造成的死亡)时,凡符合规定享受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其补助费标准调整为:遗属系非农业人口的,每人每月补助70元至90元;遗属系农业人口的,每人每月补助40元至50元。
  二、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逝世后,凡符合规定享受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不论是农业人口或是非农业人口,每人每月补助150元。
  三、符合规定条件享受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的人员,在按上述标准计发生活困难补助费的基础上,对于符合下列条件的,可增发生活困难补助费:
  1. 因公死亡人员的供养直系亲属,每人每月增发20元;
  2. 遗属系鳏寡孤独者,每人每月增发20元;
  上述两个条件都符合的,增发费用可合并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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