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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制引发劳动争议 再审法院还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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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制引发劳动争议 再审法院还不受理



  胶东在线网9月14日讯(通讯员 刘国军 曲其连)因为国有企业改制,引发劳动争议纠纷案件。日前,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经过再审,还是认定不宜以劳动争议案件立案受理,驳回烟台市芝罘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对李某的起诉。

  1998年3月,原烟台市芝罘区某综合开发公司安排公司原职工李某到公司下属集体性质的芝罘区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作,李某一直未与某工程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由于种种原因,同年4月,李某离开某工程公司,再没有回公司上班。1999年4月,经上级批准,原芝罘区某综合开发公司与某工程公司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双方同意,原芝罘区某综合开发公司安排身体有病的职工李某到某工程公司工作,某工程公司按本企业内退职工给予管理,李某内退费用总额近6万元一次性从原芝罘区某综合开发公司的所持股份实际转让价格中扣除。2001年10月19日,某工程公司称依据该协议条款通知李某上班并办理医疗保险证,但李某拒绝上班,2001年12月12日,某工程公司于以特快专递的方式通知与李某终止事实劳动关系。但李某对此予以否认。

  2005年5月12日,李某向烟台市芝罘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裁决某工程公司承担生活费和社会保险金。芝罘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某工程公司为李某补交欠交的社会保险费,支付欠付的生活费19680元。某工程公司不服裁决,于2005年10月18日向芝罘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无效。

  法院认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政府主管部门在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故因国有企业改制引发的劳动争议纠纷,不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中出现的问题,人民法院不宜以劳动争议案件立案受理。所以对原、被告之间的纠纷,法院不予受理。因此,原审作出了驳回原告某工程公司起诉的裁定。宣判后,原、被告均服判未上诉。原审裁定生效后,李某向山东省烟台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烟台市人民检察院以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对本案向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指令芝罘区人民法院再审,经再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一致,芝罘区人民法院再审仍然做出驳回某工程公司对李某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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