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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劳动争议案件受理和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安徽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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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劳动争议案件受理和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社秘[2004]224

 

各市劳动保障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最近,许多劳动者纷纷来电、来信、来人反映部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据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的规定,对社会保险、企业整体改制引发的争议不予受理,使此类劳动争议无法得到妥善处理,不利于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利于社会的稳定。为了加强劳动争议处理工作,依法妥善处理劳动争议,现就进一步加强劳动争议案件处理等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因社会保险、企业改制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涉及面广、人数多、社会影响大,各级劳动争议处理机构要高度重视,凡符合《劳动法》、《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规定的受案范围的社会保险、企业改制等劳动争议案件,要依法受理、及时处理,杜绝出现有案不受、互相推诿的现象。鉴于人民法院不受理社会保险、企业改制等劳动争议案件,为了妥善处理此类争议,各地劳动仲裁、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密切配合。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受理的因社会保险、企业改制等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在审理完毕后,要将仲裁裁决书抄送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若用人单位不服仲裁裁决起诉到人民法院,而人民法院依据《意见》有关规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有关规定予以处理,以确保此类争议得到妥善处理。

 

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四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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