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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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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问答
 

 

    1、什么是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一项由政府和个人共同筹资、主要解决参保居民的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支出问题的医疗保险制度。是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之后的一项惠及千家万户的德政工程,填补了城镇非从业居民医疗保险的空白。
    2、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与商业保险有什么区别?
   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全面加快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建设,使群众病有所医,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一项由政府组织引导的惠及广大百姓的福利政策,具有福利性、普遍性、连续性和非赢利性的特点。除参保居民个人缴纳的保险费用外,政府对参保居民按年度给予补助,其收取和补助的费用全部用于参保居民的医疗待遇上。符合城镇居民参保范围的人员,不论是否患病,都可以参保,且可以连续参保。商业保险属于企业经营行为,是投保单位和个人与商业保险机构的商业契约,并按投保数额和约定条款对参保人回报;经营机构要依法缴纳税费,其各项支出全来自于参保人缴纳保费。其一般规定生病不允许参保,患重大疾病后给予一次性补助后不再承担责任。
    3、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与城镇职工医保有什么区别?
筹资方式,筹资水平不同,职工医保费由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政府没有补助,城镇居民基本医保以个人缴纳为主,政府适当给予补助,职工医保缴费高于城镇居民医保缴费;保障水平不同,职工医保报销待遇高于城镇居民医保。
    4、哪些人可以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廊坊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区域包括广阳区、安次区、开发区,具有本市城镇户口的中小学阶段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少年儿童和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都可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在本市中小学就读的农民工子女、入托幼儿和高校就读大学生也可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5、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对个人缴费标准和补助办法是如何规定的?
   (1)在校中小学生、18周岁以下非在校人员,各级财政补助110元,个人负担50元;
   (2)重度残疾(1-2级)和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人员,参保费用由各级财政全额负担;
   (3)低收入家庭60岁以上参保人员,各级财政补助250元,个人负担130元;
   (4)女50周岁、男60周岁以上人员,各级财政补助120元,个人负担260元;
   (5)其他参保人员的参保费用,各级财政补助100元,个人负担280元。
    6、城镇居民如何办理参保手续?
   (1)中小学阶段的学生由所在学校统一组织办理参保手续;
   (2)低保对象或重度残疾(1-2级)的城镇居民,本人持民政或残联等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材料,及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到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直接办理参保手续;
   (3)其他符合参保条件的城镇居民,持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和本人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三张到户籍所在的居委会办理参保手续;
   (4)新生儿可以在出生90天内持户口簿到户籍所在居委会办理参保手续。
    7、城镇居民参保和缴费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今年参保时间现已经开始,并将延长,以后参保居民每年9月1日—11月30日进行参保登记并缴费,次年1月1日开始享受待遇。
    8、城镇居民参保享受何种待遇?
    在校中小学生和18周岁以下非在校居民因疾病、意外伤害住院享受报销待遇,年度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6万元;其他参保居民因疾病住院享受报销待遇,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3万元。
    参保居民中患有恶性肿瘤(包括白血病)、重症尿毒症、器官移植的可以申报门诊大病,进行门诊费用报销。门诊大病年度起付标准为1200元,报销比例为起付标准以上的门诊医疗费用报销60%,个人负担40%,门诊大病年度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5000元。
    9、城镇居民参保患者住院起付标准是多少?
    参保居民每次住院需先负担一定额度的医疗费,即起付标准。起付标准为一级医疗机构(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400元,二级医疗机构600元,三级医疗机构900元。
   10、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报销比例是多少?
   (1)起付标准以上至10000元的医疗费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50%,个人自付50%;
   (2)10000元以上至20000元的医疗费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60%,个人自付40%;
   (3)20000元以上的医疗费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70%,个人自付30%。
    11、参保居民连续参保有什么好处?
    居民连续参保五年以上的,缴纳医保费用每增加一年,医保报销比例提高0.5%,但最高不超过十个百分点。
    12、参保居民如何就医?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在定点医院,参保居民因病需要住院时,将本人医保证、IC卡交给医院,出院时仅需结算自己负担部分即可,在医院已经报销完毕,无需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
未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或者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未及时提供医保证、IC卡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13、参保居民需要转院怎么办?
    参保居民因病情需要转院治疗的,应当按照逐级转诊原则办理,区内仅需在原定点医疗机构结账,到需转往医院办理医保住院登记手续即可;因病情严重,经市内三级甲等定点医疗机构诊治需转往外地同级医疗机构的,须到市居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核准,方可转院,病情危急的,可先行转院,但需在三日内补办相关手续,其住院发生医疗费用参保人先行垫付,待出院后将相关材料提供齐全后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报销,比例在原有基础上降低10个百分点。
    未按规定转诊转院规定在统筹地区外住院治疗的费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14、参保居民旅游、探亲等在外地期间突发急病怎么办?
    参保居民旅游、探亲等在外地突发急病,确需住院治疗的,须在住院三日内通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发生医疗费用先自己垫付,待出院后将相关材料提供齐全后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报销,比例在原有基础上降低10个百分点。
    未及时通知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15、参保居民哪些医疗费用不予支付?
    参保居民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
   (1)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治疗的;
   (2)自杀、故意自伤、自残的;
   (3)斗殴、酗酒、吸毒及其他因违法、犯罪行为所致伤病的;
   (4)发生意外伤害、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由他方承担医疗费赔偿责任的;
   (5)属于工伤保险(含职业病)或生育保险支付范围的;
   (6)按有关规定不予支付的其它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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