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养老保险体系由法定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自愿保险、特定群体的养老保险等多种形式组成。德国的养老保险相当完善,较全面地规定了养老保险的适用范围、资金来源、缴费标准和筹集方法等。
法定养老保险起源于俾斯麦时期的“自助资助”模式。规定养老保险费由雇主、雇员和政府三方共同承担,并主要由雇主和雇员承担,国家只作一定的补贴。这一模式是典型的收入关联年金计划。在这种年金计划下,缴费和津贴的多少与个人的工资水平直接相关,通常是根据劳动者的工资收入水平、就业年限、交费期限、收入替代率及调节系数等基本要素确定,并侧重体现收入关联和收入再分配的特征。此外,德国对缴费基金采取统筹和共济的方式进行筹集和分配,从而使工资收入水平不同的人在退休后所享受的养老金差别较小,使社会公平目标相对得以实现。
法定养老保险的保险项目包括:养老保险、病残保险、遗嘱抚恤。保险的对象包括所有雇佣劳动者及独立经营者等。独立经营者主要是领航员、艺术家、家庭手工业者、助产士等。目前,法定养老保险覆盖了从业人员的90%,是德国养老保险制度的主干。覆盖范围包括了除公务员和法官以外所有蓝领和白领的人员,可分为工人养老保险和职员养老保险两大分支。此外还包括按照行业设置的海员、铁路工人和矿工养老保险。公务员适用《联邦公务员社会保险法》。资金的筹集管理也分别由不同的经办机构负责。
法定养老保险为强制性保险,所有的投保人都有义务依法按时缴纳养老保险费。养老保险资金的来源有两个渠道,一个是雇主和雇员缴纳的养老保险费,这是养老保险资金来源的主要渠道。另一个是国家财政补贴。每年获得国家财政补贴的数额占养老保险费的五分之一。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是法定养老保险的补充,已成为养老保险体系中的一大重要支柱。与法定养老保险不同的是,企业补充养老不是政府行为,而是企业行为。随着人口老龄化的日趋严重以及减轻国家养老负担压力的需要,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越来越受政府的关注。在德国,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对劳动力的覆盖率高达65%,它是养老保险制度中最重要的部分,并得到法律的支持。筹资方式、组织形式、款额及受保人均可自由选择。尽管德国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属于自愿性养老保险,并由私人公司经营,但政府并非完全放任自流,而是发挥着宏观调控的作用。为了防止因雇主宣布破产而致养老基金无力支付债务的风险,德国设立了雇主组织的养老保险基金会作为担保机构,规定开办企业附加养老保险的雇主有义务向担保机构投保,如果企业破产,无法支付本企业补充养老金,则由该基金会支付。
自愿保险的对象主要是医生、牙医、药剂师、律师等。公务员和法官是国家终身雇佣人员,不参加法定养老保险,有独立的养老保险制度。自谋职业的农业人员有独立的“农民养老保险”。
(作者单位:北京铁路运输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