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工资法 >> 文章正文
广东省劳动厅关于转发劳动部《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阅读选项: 自动滚屏[左键停止]
作者:  来源:  阅读:

【颁发部门】: 【颁布日期】:1995-7-12
【法律文号】:粤劳薪[1995]71号 【执行日期】:1995-7-12

 

广东省劳动厅关于转发劳动部《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各市劳动局,省直有关单位:
  现将劳动部《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2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企业应与劳动者用合同的形式明确工资标准,作为特殊情况下工资支付的基础。没有明确的按如下办法处理:一般按劳动者本人上年度平均工资的60%确定,工作不足一年的按实际工作时间的平均工资的60%确定。折算的工资标准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二、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不执行《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 (一)、(二)、(三)、款的规定。
  三、在法定休假节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当天加班工资按如下办法计算:(1)实行月、周工资制的,根据法定工作时间折算出日工资标准,用日工资标准乘以300%得出当天应发的加班工资。举例:某职工合同规定月工资标准800元,所在企业实行五天工作制,日工资标准为800/21.5=37.2(元)。法定休假节日加班工资是37.2×300%=111.6(元)。(2)实行日、小时工资制的,要先付劳动者当天应得工资,再计算加班工资。举例:某职工合同规定日工资标准为30元,法定休假节日被安排加班,当天他应得的工资为30×(1+300%)=120(元)。
  四、实行计件工资制或定额工资制的企业,要合理确定计件单价和工资定额,要设立台帐备查。
  五、停工停产企业发放基本生活费的时间,应发放到企业复工、复产或解除劳动合同为止。
  六、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的,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但延期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5天。
  七、以前的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的规定为准。
  

 

  
 

】【关闭窗口
 :: 站内搜索 ::
 
 
 :: 点击排行 ::
·河北省劳动厅保险福利处..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转发国..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四..
·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样本..
·关于邯钢严重违规办理职..
·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
·国务院关于机关和事业单..
·关于进一步发挥离退休专..
·河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 友情链接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