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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非正规就业劳动关系、工资支付、社会保险若干规定(试行)[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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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颁布日期】:2003-1-10
【法律文号】:赣劳社劳[2003]1号 【执行日期】:2003-1-10
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赣劳社劳[2003]1号

 

关于印发《江西省非正规就业劳动关系、工资支付、社会保险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设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直、中央驻赣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江西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赣发[2002]13号)精神,我们制定了《江西省非正规就业劳动关系,工资支付、社会保险若干规定(试行)》,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西省非正规就业劳动关系、工资支付、社会保险若干规定(试行)


     一、为了充分利用和开发人力资源,促进就业和再就业,建立非正规就业劳动关系、工资支付、社会保险制度,维护非正规就业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赣发[2002]13号)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二、非正规就业劳动关系是指按《劳动法》规定的常年性全日制正规劳动关系以外,劳动者与一个以上(含一个)用人单位建立的非全日制劳动关系。
   三、用人单位与非正规就业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双方订立劳动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的,也可以采用口头约定形式。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提出采用书面形式的,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四、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未约定用工期限的,任何一方均可通知对方终止劳动关系,但必须提前3日通知对方;双方当事人约定用工期限和解约通知期的,从其约定。
   五、劳动关系当事人应当就劳动时间、劳动内容、劳动报酬、劳动保护、社会保险、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等事项进行约定。
   六、非正规就业劳动者的工资必须采用货币形式支付,可以按月、周、日、小时工作时间计算,其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确定。但按月支付的不得低于省政府规定的当地全日制劳动用工的最低工资标准(以下简称最低工资标准);按周支付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标准×120%÷20.92×5;按日支付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130%÷20.92;按小时支付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150%÷20.92÷8。在国家法定节日期间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另行支付劳动者加班加点工资。
  七、建立非正规就业劳动者社会保险制度。用人单位除支付工资外,还应当另行支付实际工资的16%,作为养老保险费给非正规就业劳动者,由非正规就业劳动者本人,按江西省城镇个体工商户养老保险办法,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并按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八、劳动者与所有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可按规定办理失业登记手续。
  九、劳动保障行政监察部门依据本规定对用人单位使用非正规就业劳动者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责令改正。
    十、非正规就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按劳动争议处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十一、本《规定》由省劳动保障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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