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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有关问题的通知[北京1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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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房改办公室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事局关于
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根据京政发(1994)71号、京政发(1992)35号文件的规定,现对全市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目前尚未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的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均须从1995年1月1日起为在职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
 

 

 二、1995年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交存率为5%,以后每年递增1%,到2000年达到10%。
 

 

 三、行政机关和全额预算事业单位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的金额,按行政机关、国有企业二者职均工资的差额系数调整计算。具体公式为:
  单位资助额=本人工资×差额系数×交存率
  其中:差额系数1995年为1.021,以后每年由市人事局公布。
 

 

 四、市、区县财政部门按各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工资总额和当年的住房公积金交存率、差额系数,给各单位核拨经费。核拨经费作为各单位住房基金,不准挪用。当年有结余的,可转入下年使用,不足的另行申报追加。
 

 

 五、住房公积金个人交存部分,由单位在每月发工资时代扣。各单位应在每月发薪日后5日内,将个人交存部分连同单位资助部分,按单位隶属关系分别交存到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或区县住房资金管理分中心。
 

 

 六、差额预算事业单位资助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的资金来源,按差额比例在财政预算和单位自有资金中解决。财政负担的经费,按单位隶属关系和财政体制,由市、区县财政分别负担。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比照企业开支渠道列支。
 

 

 七、有条件的单位可提高住房公积金的交存率,但最多不能超过10%。因提高交存率而增加的支出,由单位自筹解决。
 

 

 八、房租提高后,离退休职工住房在规定标准以内,其分摊租金超过本人工资收入5%的部分,可按月向单位申请房租补贴。
 

 

 九、本通知未及事宜,按《北京市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办法》[京政发(1992)35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办理。

                         一九九五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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