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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计提职工住房公积金工资总额基数的有关问题的通知[北京1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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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民政府房改办公室、
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统计局关于
计提职工住房公积金工资总额基数的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5年8月28日京财建(1995)1494号)

市属各单位、各区、县财政局、房改办、人事局、劳动局:
  根据(95)京房改办字第37号《关于印发<关于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和(95)京房改办字第39号《关于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便于做好住房公积金的计提、核定工作,现将工资总额的组成作以下规定,请遵照执行。
 

 

 一、工资总额的构成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的现行规定执行。
 

 

 二、单位计提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工资总额按市统计局京统制字(1994)215号“劳动情况表”(104表)的统计口径为依据,但必须扣除以下项目后计提。  
  1.1993年以前按标准价优惠办法购买住房的职工的工资总额;
  2.临时工工资总额;
  3.农民合同制职工工资总额;
  4.机关、事业单位补发上年度的工资总额;
  5.单位代发本单位职工家属的副食补贴。
 

 

 三、各单位向财政部门或税务部门报送职工住房公积金核定审批表时,应以报送统计局的劳动情况表(104)表为准,并注明以上五项扣除项目的合计数。
 

 

 四、在本通知发布以前已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单位,从1996年1月1日按本通知执行。
 

 

 五、本通知由北京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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