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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提高失业保险金水平前已经自谋职业并按原标准一次性发放失业保险金的人员是否补发差额部分的复函[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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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关于对提高失业保险金水平前已经自谋
职业并按原标准一次性发放失业保险金的人员是否补发差额部分的复函

(劳社厅发明电〔1999〕24号)

浙江省劳动厅:
  你厅“关于对提高失业保险金水平前已经自谋职业并按原标准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是否补发差额部分的电话请示”,经研究答复如下:
  《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失业保险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失业人员重新就业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你省根据地方规定,对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获准开办私营企业、从事个体经营或者自行组织就业的,凭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有效证明文件,可以一次性领取其剩余期限的失业保险金作为扶持生产资金。鉴于一次性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是作为扶持生产资金支付的,不是用于保险基本生活的,我们意见,对于1999年7月1日以前已经自谋职业并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不予补发提高失业保险金水平后的差额部分。

                         1999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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