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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河北省失业保险实施办法》的决定[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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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河北省失业保险实施办法》的决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5]第2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于修改〈河北省失业保险实施办法〉的决定》已经2005年1月26日省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季允石
二OO五年二月三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河北省失业保险实施办法》的决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决定对《河北省失业保险实施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三条改为第六条,并删除“领取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的字样。

  二、第六条改为第七条,并修改为:“失业保险金和一次性生活补助金的标准,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水平拟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三、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六条:“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失业保险基金可支付能力,对纳入失业保险范围的农民合同制工人逐步实行与城镇职工相同的失业保险政策。”

  四、第十六条改为第十七条,并修改为:“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4年7月5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河北省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办法》同时废止。”

  此外,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河北省失业保险实施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订,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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