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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工人报]未毕业便就业,劳动关系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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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工人报]未毕业便就业,劳动关系是否有效
在校生与用人单位对簿公堂
发布时间:2008年12月08日 08时39分   来源:江苏工人报  作者:龚达 白法 石晓燕  
 

    本报讯 在校职高生郭某还没毕业就到江苏一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打工,日前该公司欲辞退他,为此郭某将公司告上法院,要求法院确认其与该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日前,南京市白下区法院审结这起纠纷,确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合法、有效,劳动关系成立。

    郭某系南京市某职业高级中学学生,于今年7月毕业。2007年10月26日,郭某向江苏一药房连锁有限公司进行求职登记,并在求职人员登记表中登记为南京市职业高级中学2008届毕业生,2007年是实习期。2007年10月30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书一份,期限3年,从2007年10月30日起至2010年12月30日止。今年7月21日,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向南京市白下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确认其与郭某之间的劳动关系不成立。郭某对仲裁结果不服,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签订劳动合同时郭某已年满19周岁,符合《劳动法》规定的就业年龄,具备建立劳动关系的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学生身份并不当然限制郭某作为普通劳动者加入劳动力群体。郭某在填写求职人员登记表时,明确告知药房连锁有限公司自己是2008届毕业生,2007年是实习期,可以正常上班,但尚未毕业;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对此情形完全知晓,双方在此基础上就应聘、录用达成一致意见,签订劳动合同应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不存在欺诈、隐瞒事实或胁迫等情形。因此,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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