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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北油田矿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试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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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北油田矿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华北油田矿区住房制度改革,提高职工购房支付能力,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职工个人住房贷款 管理办法》、河北省《职工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暂行办法》及集团公司有关规定,结合华北油田矿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是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规定,由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委托商业银行,向已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并按规定 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的,定向用于自住住房消费的专项贷款。
第三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实行存贷结合、先存后贷、整借零还、贷款担保的原则。
第四条 华北油田矿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由华北油田公司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称公积金中心)委托商业 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负责办理,受托银行与借用公积金贷款职工(以下简称借款人)签订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 合同)。 公积金中心负责受理和审批公积金借款申请,配合受托银行对贷款进行监督与管理。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五条 凡在公积金中心已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在申请借款时按规定正常缴存且已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的职工,因购买自住住房资金 不足时,可向公积金中心申请公积金贷款。
第六条 申请公积金贷款必须同时具备下列1—4项条件,购买期房的要同时具备下列1—5项条件:
(一)已签订真实的、符合法律规定的购房合同或买卖协议。
(二)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有不低于所购住房总价款30%的自有资金作为所购住房的首付款。
(四)同意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担保方式进行贷款担保。
(五)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购买期房的,所购期房必须是多层住宅主体结构封顶、高层住宅完成总投资的三分之二。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利率
第七条 贷款额度
公积金中心根据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年龄、贷款期限、提供贷款担保的变现能力等因素及以下规定,确定贷款额度。每项公积金贷款额度应当 同时符合下列限额标准:
(一)公积金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所购住房总价款的70%;
(二)公积金贷款额度,不得超过借款人预计退休年龄内所缴纳住房公积金数额的1.5倍;
(三)贷款额度不得高于按照还款能力确定的贷款限额,其计算公式为:借款人计算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工资基数×12个月×贷款期限×45 %(45%作为还贷能力系数);
(四)单个借款人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为30万元;
(五)二手房贷款必须由公积金中心认可的评估机构进行房屋评估,评估费用由借款人承担。贷款额度计算基数由评估价值和成交额二者中较 低额为依据。
(六)公积金贷款额度以万元为单位,贷款额度不足1万元的按四舍五入计算。
(七)对于同一贷款标的,夫妻双方可同时使用各自的贷款额度指标,签署一份借款合同,但合计贷款额不得超过所购住房总价款的70%。
第八条 贷款期限
(一)公积金贷款最长期限为30年。一般按借款人每月可支配收入的45%左右用于归还借款来计算还款期限;对还款能力较强者,根据本人申请 可减少其贷款期限;
(二)贷款期限不得超过借款人距离退休年龄的剩余工作年限,不足一年的不计。
(三)二手房贷款,房龄原则上不超过20年,贷款期限最长为20年,且不能超过房屋剩余使用年限。
第九条 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
第四章 贷款担保
第十条 申请公积金贷款,借款人应当提供贷款担保。以本办法约定的担保方式,由受托银行审查认可。
第十一条 本办法约定担保方式有以下三种。
(一)住房抵押担保。借款人可用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所购住房,或者其他自有、共有或第三人拥有《房屋所有权证》的住房抵押。
(二)质押担保。借款人可用国债、银行存单等由受托银行认可的有价证券,提供质押担保。
(三)保证担保。由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且未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职工(不少于2人)提供担保。在被担保人未全部偿还贷款本 息前,担保人不得支取担保额度内的住房公积金和享有申请公积金贷款权益,并与被担保人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所购住房为期房的,在所购住房没有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前,可由商品房销售开发商为借款人提供阶段性保证担保,在所购住房取得《房 屋所有权证》之后,以所购住房做抵押担保。
在贷款期间,经受托银行和公积金中心同意,借款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变更贷款担保方式,并办理变更担保手续。
以抵押方式进行担保的,抵押期间,抵押人(借款人)无论以任何方式处分抵押物,均应事先征得受托银行和公积金中心的书面同意。
第十二条 公积金贷款担保在本办法中未明确的有关事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个人住房贷款管理 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贷款程序
第十三条 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须持以下资料原件到公积金中心领取并填写华北油田矿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申请书》。
(一)借款人身份证、户口本、已婚职工提供结婚证;
(二)借款人所在单位劳资部门出具的工作、工资书面证明;
(三)所购住房的合同或协议;
(四)首期不低于房款30%的付款证明;
(五)提供贷款担保的有关资信和证明材料;
(六)公积金中心要求提供的其它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公积金中心审查借款人提交的贷款申请材料齐全后,将身份证明原件返还借款人。公积金中心自受理贷款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节假日顺延)做出是否准予贷款的审核意见,并通知借款人。
第十五条 购买二手房,在所购房产过户前申请贷款的,必须办理受托银行资金监管,买卖双方与受托银行签订《资金监管协议》。监管资金分 为首付款和公积金贷款两部分。借款人须将30%的首期购房款存放于受托银行设立的资金监管账户内,由受托银行冻结保管,卖方或本办法规定 的保证人提供阶段性担保后可先发放贷款。贷款存入资金监管账户中,由受托银行冻结保管,待所购房产过户后可用所购房产做抵押担保。
受托银行与交易各方具体约定资金监管期限,确保贷款资金监管期限与最终完成抵押登记的期限相匹配。超过监管期限仍未办理交易房产过户 及抵押登记手续的,受托银行要根据协议约定取消监管并收回监管贷款本息。贷款冻结监管期限不得短于买卖双方办理产权过户及抵押登记的 合理期限。
第十六条 公积金中心于每周将借款人资料送交受托银行。受托银行依据公积金中心的审核批准意见,对借款申请人的贷款条件进行复核审查, 详细审查贷款担保的真实、合法性及个人资信(个人资信有不良记录者不予贷款),符合条件的按《贷款通则》、《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等办理贷款程序的规定,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
第十七条 受托银行在借款合同约定的时间(约定资金划出时间)内,用转账方式划转到售房人指定的银行账户,并通知借款人。
第六章 贷款的偿还
第十八条 借款人应恪守信用,严格履行贷款合同,应按借款合同规定的还款计划、还款方式偿还贷款本息。
第十九条 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实行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利随本清。
公积金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借款人自贷款发放的次月起按月偿还借款本息,实行逐月等额本息偿还方式,贷款期每月以相等的额度平均偿还 贷款本息,每月还款额计算公式如下:
其中:R=月还款额
p=公积金贷款本金
i=公积金贷款月利率
n=按月计算的贷款期限(月数)
第二十条 借款人提前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的,应当提前向受托银行提出申请,并经受托银行和公积金中心同意。贷款期限在一年内(含一年) 的,不得提前偿还。提前归还贷款本金部分的应计利息,按提前归还贷款本金的实际占用天数与贷款合同约定期限相对应的现行利率计算。
第二十一条 贷款全部到期后,受托银行在确认借款人不履行还款义务情况下,通过法定程序采取作价转让或拍卖方式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 应按下列顺序分配:
支付抵押物拍卖费和处理抵押物的其他费用;
扣除与抵押物有关的税款;
偿还抵押人所欠贷款本息、罚息及违约金。
剩余部分退借款人,如有不足则向借款人追索直至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二条 借款人调离华北油田矿区,在调离之前应书面通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告知调入单位、联系方式,并要拟定积极的还款计划。保 证人调离华北油田矿区,借款人需提供担保变更,否则须归还公积金贷款。
第七章 贷款合同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 借款人在贷款期内,有义务配合受托银行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根据《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借款人追究违约责任:
(一)借款人不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
(二)借款人提供虚假文件或资料,已经或可能造成贷款损失的;
(三)未经贷款人同意,借款人将设定抵押权或质押权财产或权益拆迁、出售、转让、赠与或重复抵押的;
(四)借款人擅自改变贷款用途,挪用贷款的;
(五)借款人拒绝或阻挠贷款人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
(六)借款人与其他法人或经济组织签订有损贷款人权益的合同或协议的;
(七)保证人违反保证合同或丧失承担连带责任能力,抵押物因意外损毁不足以清偿贷款本息,质物明显减少影响贷款人实现质权,而借款人 未按要求落实新保证或新抵押(质押)的。
第二十四条 出现违约的任一情形,受托银行可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的有关规定,对借款人行使下述一项或几项权利:
1. 停止发放本合同项下的贷款;
2. 可提前收回贷款本息;
3. 向借款人收取违约金(日万分之三);
4. 对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从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罚息利率计收利息,直到 清偿本息为止。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5. 要求借款人限期纠正违约行为;
6. 行使担保权利。
第二十五条 如借款合同发生争议,合同当事人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受托银行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仲裁 或 提出诉讼。
第八章 借款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第二十六条 借款合同需要变更的,必须经借贷双方协商同意,并依法签订变更协议。
第二十七条 借款人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其财产合法继承人、财产代管人或法定代理人继续履行借款人所签订的借款合同。
第二十八条 保证人失去担保资格和能力,借款人应变更保证人重新办理担保手续。
第二十九条 抵押人或出质人按合同规定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后,抵押物或质押物返还抵押人或出质人,借款合同终止。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华北油田矿区职工个人建造、大修自住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在公积金贷款本息未还清之前,不允许申请新贷款。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华北油田公司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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