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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代表大会在规章制度制定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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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代表大会在规章制度制定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

2008年9月25日  作者:梁硕南  劳动法律专家网  
法律检索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 (略)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第三条 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企业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十条 按照法律规定享有政治权利的企业职工,均可当选为职工代表。
第十一条 职工代表的产生,应当以班组或者工段为单位,由职工直接选举。大型企业的职工代表,也可以由分厂或者车间的职工代表相互推选产生。
第十二条 职工代表中应当有工人、技术人员、 管理人员、 领导干部和其他方面的职工。其中企业和车间、科室行政领导干部一般为职工代表总数的五分之一。青年职工和女职工应当占适当比例。为了吸收有经验的技术人员、经营管理人员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可以在企业或者车间范围内,经过民主协商,推选一部分代表。职工代表按分厂、车间、科室(或若干科室)组成代表团(组),推选团(组)长。
第十三条 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每两年改选一次,可以连选连任。职工代表对选举单位的职工负责。选举单位的职工有权监督或者撤换本单位的职工代表。
    第十六条 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成员应有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企业的领导干部。其中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应超过半数。
    第十八条 职工代表大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代表出席。遇有重大事项,经厂长、 企业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的提议, 可召开临时会议。职工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职工代表过半数通过。
新规释解】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由此可见, 职工代表大会在规章制度制定过程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如果用人单位用召开全体职工会议的方式来讨论规章制度,势必对生产经营造成一定的影响,增加管理成本,而且讨论规章制度时,人数越多,意见分歧越大,通过机会越少。因此,用人单位应重视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地位和作用,建立和完善本单位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由于我国目前还没有一个对所有用人单位均适用的关于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法规,用人单位可以参照《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的规定,建立本单位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享有政治权利的职工,均可当选为职工代表;职工代表的产生,可以以班组、车间为单位,由职工直接选举;职工代表中应当有工人、技术人员、 管理人员、 领导干部和其他方面的职工;青年职工和女职工应当占适当比例;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每两年改选一次,可以连选连任;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成员应有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领导干部;职工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职工代表过半数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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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代表大会在规章制度制定过程中的重要地位,决定了用人单位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意义和作用。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有一个职工代表产生的过程,职工代表不能由单位领导指定,而应该由职工直接选举产生。用人单位应当保留职工代表选举和职工代表大会建立过程的证据。另外,用人单位必须注意, 职工代表大会与单位工会是两个性质不同的机构,不能以工会代替职工代表大会,也不能以职工代表大会代替工会。有些企业只将规章制度交工会讨论,就以为通过了民主程序,这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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