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劳动部
【发布文号】(64)中劳薪字第204号
【发布日期】1964-05-19
【生效日期】1964-05-1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
劳动部工资局关于伪兵工厂职工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
(1964年5月19日(64)中劳薪字第204号)
四川省劳动局:
关于职工曾在反动政府举办的兵工厂中工作过的,其这一段时间是否计算工龄的问题,我们正在研究。目前,对此问题,可以按照下述意见办理:在上述兵工厂中担任领导职务(指股长及股长以上职务)的,不论是否有军衔,其担任领导职务的时间,不得计算工龄。当普通职员工人的,不论是否有军衔,其当普通职员、工人的时间,可以计算为一般工龄,其中符合计算连续工龄的规定的,还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