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劳动部
【发布文号】(61)中劳薪字第102号
【发布日期】1961-10-05
【生效日期】1961-10-0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
劳动部工资局关于侨办学校中的教职员工的退职、退休和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
(1961年10月5日(61)中劳薪字第102号)
福建省劳动局、教育厅:
你们八月十九日“关于侨办中、小学教职员工退休、退职问题的请示报告”已收悉。经与有关单位研究后,同意你们所提的意见。即:侨办学校中的教职员工的退职、退休问题,可以按照国务院在一九五八年颁布的“退休处理暂行规定和退职处理暂行规定(草案)”办理。教职员工其解放前后在侨办学校工作的时间可以计算为工作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