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劳动人事部
【发布文号】劳人险函(1982)11号
【发布日期】1982-08-07
【生效日期】1982-08-0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
劳动人事部保险福利局关于民办教师工龄计算问题的意见
(1982年8月7日劳人险函(1982)11号)
教育部:
转去福建省人事局六月二十六日来函一件,请你们研复。关于函中所询问题,我们倾向于第二种意见,即:民办教师经组织批准被录取(或保送、推荐)到各级师范学校学习,毕业(结业)后在各类学校继续从事教育工作的,其入学前最后一次经组织批准任民办教师的时间(包括经正当手续调动,在两个以上学校连续任教的时间),可与毕业后任教的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