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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部保险福利局关于农村半脱产大队干部招收为国家职工后的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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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单位】劳动人事部
  【发布文号】劳人险函(1982)36号
  【发布日期】1982-11-12
  【生效日期】1982-11-1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
 

劳动人事部保险福利局关于农村半脱产大队干部招收为国家职工后的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

(1982年11月12日劳人险函(1982)36号)

云南省人事局:
  你局云人工〔1982〕36号函收到,关于半脱产大队干部招收为国家固定职工后的工龄问题,现复如下:
  民办教师转为正式教师后,过去担任民办教师的时间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的规定,仅限于在担任民办教师期间,领取国家支付的工资或者享受国家给予的补贴的民办教师。建国后农村半脱产大队干部与这些民办教师的情况不同。因此,他们被招收为国家固定职工后,原担任半脱产大队干部的时间不能计算工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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