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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原私营企业职工和小商贩的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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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单位】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发布文号】(62)工商行字第173号
  【发布日期】1962-08-13
  【生效日期】1962-08-1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
 

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原私营企业职工和小商贩的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

(1962年8月13日(62)工商行字第173号)

高淳县商业局:
  六月十三日来信提出关于职工在私营商店期间和小商小贩在合作商店期间,他们在参加国营、公私合营企业后怎样计算工龄问题,经与中央劳动部研究,答复如下:
 

 

 一、原在私营商店以工资收入为生活主要来源的职工,其在私营商店的工作时间,可以计算为工龄;转入国营、公私合营企业后继续工作的,可以将转入前最后一个私营商店的工作时间和国营、公私合营企业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原在私营商店的职工随企业转入合作商店,而后又转入国营、公私合营企业的,可将在最后一个私营商店和合作商店的工作时间,连同在国营、公私合营企业的工作时间,一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二、在合作商店的小商小贩,其生活来源主要是工资收入的,他们随合作商店转入国营、公私合营企业以后,可以将在合作商店的工作时间和在国营、公私合营企业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小商小贩在个体经营和合作小组期间,一律不计算工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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