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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部保险福利局关于从事公社党政工作的集体编制干部录用为国家干部后的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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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部保险福利局关于从事公社党政工作的集体编制干部录用为国家干部后的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

(1983年7月30日劳人险函(1983)39号)

上海市人事局:
  你局沪人(82)字第91号函悉。所询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
  享受国家生活补贴专职从事公社党政工作的属于集体编制的干部,被直接录用为国家干部以后,他们被录用以前最后一次在公社从事党政工作的时间,可以计算为工作年限(或连续工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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