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劳动关系 >> 法律法规 >> 文章正文
劳动部工资局关于开除留用察看处分期间的工资、工龄计算等问题的复函
阅读选项: 自动滚屏[左键停止]
作者:  来源:  阅读:

【发布单位】劳动部
  【发布文号】(64)中劳薪字第115号
  【发布日期】1964-03-25
  【生效日期】1964-03-2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
 

劳动部工资局关于开除留用察看处分期间的工资、工龄计算等问题的复函

(1964年3月25日(64)中劳薪字第115号)

甘肃省劳动局:
  在试行修改后的《国营企业内部劳动规则纲要》期间,对于由于违犯劳动纪律受到“开除留用察看处分”的职工,如果本人未受刑事处分,仍应视为在厂职工,分配不叙职务的工作,但应降低原有工资待遇和劳动保险福利待遇,严格考察,以观后效。至于工资、劳保福利待遇究竟应降低多少,可由企业根据具体情况提出处理意见,经当地劳动部门同意后执行。
  关于上述人员的工龄计算问题,在处分撤销以后,其受处分期间可以与受处分前、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关闭窗口
 :: 站内搜索 ::
 
 
 :: 点击排行 ::
·河北省劳动厅保险福利处..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转发国..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四..
·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样本..
·关于邯钢严重违规办理职..
·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
·国务院关于机关和事业单..
·关于进一步发挥离退休专..
·河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 友情链接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