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劳动部
【发布文号】(64)中劳薪字第115号
【发布日期】1964-03-25
【生效日期】1964-03-2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
劳动部工资局关于开除留用察看处分期间的工资、工龄计算等问题的复函
(1964年3月25日(64)中劳薪字第115号)
甘肃省劳动局:
在试行修改后的《国营企业内部劳动规则纲要》期间,对于由于违犯劳动纪律受到“开除留用察看处分”的职工,如果本人未受刑事处分,仍应视为在厂职工,分配不叙职务的工作,但应降低原有工资待遇和劳动保险福利待遇,严格考察,以观后效。至于工资、劳保福利待遇究竟应降低多少,可由企业根据具体情况提出处理意见,经当地劳动部门同意后执行。
关于上述人员的工龄计算问题,在处分撤销以后,其受处分期间可以与受处分前、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