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养老保险 >> 法律法规 >> 文章正文
重庆市企业职工退职生活费计发办法[2000-7-1]
阅读选项: 自动滚屏[左键停止]
作者:  来源:  阅读:

 重庆市企业职工退职生活费计发办法

  一、建立个人帐户后参加工作,未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因病、非因工负伤经县级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实际缴费年限满15年及其以上的,可办理退职,并按月发给退职生活费。其计算公式为:
  T1=AB+K/120
  T1  退职生活费
  A 职工退职前一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B 系数,即缴费满15年的按15%计发;在此基础上,每增加1年加发1%,最高不超过20%。
  K  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
  二、建立个人帐户前参加工作,未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因病、非因工负伤经县级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缴费年限(含实际缴费年限和视为缴费年限)满10年及其以上的,可办理退职,并按月发给退职生活费。其计算公式为:
  T1=AB+K/120+(1%AQM1+70)(M1/M)
  T1  退职生活费
  A 职工退职前一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B 系数,即缴费满10年的按15%计发;在此基础上,每增加1年加发1%,最高不超过20%。
  M  M1+建立个人帐户之月至办理退职当月的全部年限,计箅到"月"。
  K、Q、M1与附件一基本养老金计算公式的含义相同。

】【关闭窗口
 :: 站内搜索 ::
 
 
 :: 点击排行 ::
·河北省劳动厅保险福利处..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转发国..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四..
·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样本..
·关于邯钢严重违规办理职..
·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
·国务院关于机关和事业单..
·关于进一步发挥离退休专..
·河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 友情链接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