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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关于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职工发生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2008-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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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关于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职工发生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劳社局发〔2008〕154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局(集团总公司)劳动保障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减轻用人单位的负担,妥善解决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职工发生工伤的待遇问题,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7年12月31日前,应当参加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应在本通知施行之日起,到其坐落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费补缴手续,从2008年1月开始为全部职工补缴工伤保险费。

  二、用人单位在补缴工伤保险费后,应到其坐落地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发生工伤的职工和工亡职工的供养亲属办理工伤审核登记及相关手续。

  三、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发生工伤的职工和工亡职工的供养亲属,在2008年6月30日前的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2008年7月1日以后的工伤保险待遇(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亡补助金和丧葬补助金外)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的规定支付。

  四、本通知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2013年8月1日废止。


                            二OO八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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