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失业保险 >> 文章正文
关于调整2008年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通知[北京2008-7-1]
阅读选项: 自动滚屏[左键停止]
作者:  来源:  阅读:

关于调整2008年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通知
京劳社就发〔2008〕126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保障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根据《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90号令修改),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批准,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每档增加80元。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失业保险金调整后的标准:
    (一)累计缴费时间不满5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502元;
    (二)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满10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529元;
    (三)累计缴费时间满10年不满15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556元;
    (四)累计缴费时间满15年不满20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583元;
    (五)累计缴费时间满20年以上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611元;
    (六)从第13个月起,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一律按502元发放。
    二、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补助费由258元调整到338元。
    三、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自2008年7月1日起执行,其医疗补助金、供养直系亲属的抚恤金均按规定做相应调整。
    四、在2008年7月1日前,对已经办理了领取一次性失业保险金手续的人员,不再补发。
    五、各区县、街道(乡镇)劳动保障部门要认真做好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宣传、核定工作,确保失业保险金按时足额发放给失业人员。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关闭窗口
 :: 站内搜索 ::
 
 
 :: 点击排行 ::
·河北省劳动厅保险福利处..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转发国..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四..
·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样本..
·关于邯钢严重违规办理职..
·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
·国务院关于机关和事业单..
·关于进一步发挥离退休专..
·河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 友情链接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