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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失业保险补贴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北京20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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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失业保险补贴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劳社就发[2009]34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及各类用人单位:
      根据我市失业保险缴费费率调整的情况,现就调整失业保险补贴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9年1月1日以后,招用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用人单位缴纳失业保险费按照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为基数,补贴1%,个人缴纳0.2%。
      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灵活就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失业保险费以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0%为基数,补贴1%,个人缴纳0.2%。
      二、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〇九年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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