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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市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管辖的通知[北京200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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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市劳动争议
仲裁案件管辖的通知

京劳社仲发[2009]35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调解仲裁法》),及时维护劳动关系双方合法权益,方便当事人就近、就地、尽快解决劳动争议,根据《调解仲裁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我市劳动争议仲裁管辖予以明确如下:
一、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下列劳动争议案件:
      (一)用人单位注册地及劳动合同履行地位于东城区、西城区、崇文区、宣武区、海淀区、丰台区、朝阳区和石景山区,注册资金在壹仟万美元以上(或者相当于壹仟万美元以上)的中央、市属单位与外商合资、合作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含港澳台合资、合作和独资企业)的劳动争议案件;
      (二)在全市有重大影响的劳动争议案件;
      (三)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应当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
二、区、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本行政区域内,除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内的劳动争议案件:
      (一)用人单位注册地及劳动合同履行地位于东城区、西城区、崇文区、宣武区、海淀区、丰台区、朝阳区、石景山区的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注册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二)下列情况由用人单位注册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用人单位注册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1、用人单位注册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在东城区、西城区、崇文区、宣武区、海淀区、丰台区、朝阳区和石景山区域内的劳动争议案件;
      2、用人单位注册地及劳动合同履行地位于房山区、门头沟区、通州区、大兴区、顺义区、平谷区、密云县、怀柔区、昌平区和延庆县的劳动争议案件;
      3、用人单位注册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位于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劳动争议案件;
      4、劳动合同履行地在本市,而注册地在外埠的劳动争议案件。
三、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以受理区县和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移送的劳动争议案件,也可以将所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移交区县和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
四、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之间因管辖问题发生分歧,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指定管辖。
五、本市有关劳动争议仲裁管辖的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六、本通知自2009年4月1日起实施。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九年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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