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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改革开放三十年劳动争议处理制度
研究成果与展望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法学系副主任 孙德强
一、劳动法学界对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研究的成果
改革开放30年以来,劳动法学界对于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研究取得了丰硕的成果。关于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等论文在普通期刊上约有4000余篇,核心期刊论文400余篇。有关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专著有四部。①
总结起来,30年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劳动争议处理机制、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几个方面:
鉴于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周期过长、程序太过复杂、各种程序之间互不衔接、不符合效率原则的现象,学者们提出的改造方案大体包括"单轨制"和“双轨制"。②
鉴于劳动争议协商制度缺少法制化的规定,导致了协商制度的虚无,有学者建议完善协商法律制度,确定协商主体、程序、协商协议效力等等。③
鉴于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性质不清、职能不明、运行不规范的现象,有学者建议撤销企业调解委员会,将调解委员会置于企业之外,置于政府之下,另一些学者主张社会化的调解;鉴于条件协议无法律效力的现象,学者建议明确调解协议的效力。④
鉴于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组织虚无化、性质行政化、运行官僚化的现象,学者们提出应当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从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当中分离出去,仲裁委员会经费由国家财政保障,人员独立,机构独立。⑤
鉴于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的审判员适用民法基本原则处理劳动争议的现象,学者们建议设立独立的劳动法院或者在现有的法院之下设立独立的劳动法庭,要制定单独的劳动争议诉讼法或者在民事诉讼法当中制定劳动争议诉讼的特殊规定。⑥
二、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展望
(一)现行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存在的问题
1.协商制度弱化问题仍然没有解决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只是增加了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当事人协商这一内容,但这一规定没有改变劳动争议协商制度缺少法制化规定的现象。
2.调解制度虚化的问题仍旧
这主要表现在,在传统的劳动争议制度下所存在的由于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当中并不存在第三方,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名不符实,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在本质上仍是协商这些问题没有解决,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和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能否实现调解的功能和作用等问题又摆在我们面前。⑦
3.仲裁制度的行政化依然
这可以从以下三个问题看出。第一、虽然明确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但并没有明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设在何处。第二、虽然规定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办事机构,但是并没有规定设在何处、如何组成。第三、仲裁委员会主任的资格、产生、职能、仲裁委员会的运行方式均没有规定,从实际的运行来看仍然维持是传统的劳动争议处理的旧有模式。⑧
4.劳动争议诉讼民事化丝毫没有触动
此次劳动争议处理立法将劳动争议诉讼从整个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当中剔除,说明传统的劳动争议诉讼制度基本没有改变。
(二)对于完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建议
1. 关于劳动争议处理体制
学者们认为,未来建立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在具体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的设定上考虑协商、调解、仲裁、诉讼都能够独立终结劳动争议处理程序,尤其是应当鼓励当事人通过协商和调解的方式处理劳动争议,力争把劳动争议消灭在基层,消灭在萌芽,以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与稳定。
2. 关于劳动争议协商
应当完善劳动争议协商法律制度,明确规定劳动争议协商的主体、机构、协商协议的程序和效力。明确利益争议的处理程序,规定工会在协商过程当中的地位和作用。⑨
3. 关于劳动争议调解
应当建立这样一种劳动争议的调解机构:将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和基层人民调解组织以及乡镇、街道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调解组织撤销,将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设在政府之下,由当地的政府部门主管,由当地政府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主任,调解委员会的委员分别由企业家协会指派,工会的代表由工会指派。这个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在整个劳动争议处理程序中具有决定性的作用和意义,应当使大部分争议在此阶段终结。⑩
3. 关于劳动争议仲裁
应当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从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当中分离出去,将其设在商事仲裁委员会之下,作为其有机体的组成部分,实行“三方原则",设立独立的人员和独立的办公场所,均实行兼职仲裁员制度,由国家财政提供经费,把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打造成一个有独立的人员、经费、办公场所的法人实体。⑾
4. 关于劳动争议诉讼
应当单独制定劳动争议诉讼法或者在修订民事诉讼法的时候设立专门的章节来规定劳动争议诉讼的程序,与此相适应应当设立独立的劳动法庭。⑿
(三)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展望
虽然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存在许多不足,但是由于该法刚刚实施不久,在短期内修法的可能性基本没有。另外,该法实施地具体情况要等待在劳动争议的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过程当中问题的暴露,理论界也只有在实践过程当中发现问题,提出建议,从而为劳动争议处理法的修订奠定基础。
注释:
① 论文数量可见期刊网。四部专著分别为:范战江主编:《劳动争议处理概论》,中国劳动出版社1995年版。姜颖:《劳动争议处理教程》,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劳动争议处理程序法的现代化》,中国方正出版社2004年版。孙德强:《中国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
② 详见周开畅:《劳动争议处理体制研究综述》,《中国劳动》,2004年第3期。
③ 孙德强:《中国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57-67页。
④ 李明祥:《从挪威调解官制度看我国劳动争议调解机制的改革》,《法商研究》2002年1期。李德齐:《劳动争议处理与制度选择》,《工会理论与实践》、2003年的2期。程延园:《我国劳动争议发展变化与劳动关系的调整》,《经济理论与经济管理》,2003年第1期。陈布雷:《劳动争议调解机制的构造分析与改进构想》,《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报》,2006年第8期。罗兴国:《劳动争议基层调解制度质疑》,《工会理论与实践》,2004年第4期。
⑤ 董保华:《论劳动争议处理体制中的"裁审关系"》,《中国劳动》2004年第3期。王全兴 侯玲玲:《我国劳动争议处理体制模式选择》,《中国劳动》,2002年第8期。陈金红:《应建立“裁审分离"的劳动争议处理体制》,《中国劳动》,2002年第6期。江君清:《我国劳动争议处理体制的重构》,《中国劳动》2001年第11期。王振麒,《对我国劳动争议处理体制的立法建议》,《中国劳动》,2001年第2期。许智华:《劳动争议处理几个疑难问题研究》,《中国法学》,2003年第3期等等。
⑥ 张照东:《我国劳动争议解决机制的批判与重构》,《河北法学》,2006年第11期。范跃如:《劳动争议诉讼审判机构研究》,《法学家》,2007年第2期。
⑦ 孙德强:《中国劳动》,《劳动争议调解制度的进步、缺陷及其完善》,2008年第3期。康桂珍:《工会参与劳动争议调解处工作探讨》,《中国劳动》2006年第6期。
⑧ ⑨ 董保华:《论我国劳动争议处理立法的基本定位》,《法律科学》,2008年第2期。
⑩ 董保华:《论我国劳动争议处理立法的基本定位》,《法律科学》,2008年第2期。孙德强:《中国劳动》,《劳动争议调解制度的进步、缺陷及其完善》,2008年第3期。
⑾ 陈金红:《应建立“裁审分离"的劳动争议处理体制》,《中国劳动》,2002年第6期。李勇:《关于调整和完善劳动争议处理体制的建议》,《中国劳动》,2003年第1期。
⑿ 范跃如:《劳动争议诉讼审判机构研究》,《法学家》,2007年第2期。王文珍:《我国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的建议》,《中国劳动》,2004年第八期。林嘉:《社会法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使命》,《法学家》,2007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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