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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意见[20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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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出台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意见
 
      来源:扬子晚报  戚庆燕   2009年10月09日 08时58分  77
 
  “跳槽”到省内(江苏)其它城市的劳动者,转移接续养老保险不再是难事,今年底我省就将实现养老保险省级统筹。记者8日获悉,省政府常务会议已审议通过了《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意见》,明确个人缴费8%,单位缴费比例逐步统一,全省将是一个统筹区,各市之间劳动者可以自由流动,不需要另外办理转移手续,就能将养老保险“带着跑”。

  据了解,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指的是整个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和体系以省为单位实行统一管理,具体包括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比例、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发放标准、基金管理、基金调剂等。

  实行省级统筹后,江苏将统一企业和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单位缴费基数和参保人员个人缴费基数,按照省政府2007年出台的《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执行,用人单位以本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缴费。目前省政府规定的各地单位缴费比例为20%、21%和22%三档,实施省级统筹后,将在确保基金收支平衡的前提下,将单位缴费比例统一到同一水平,具体比例尚未出台。

  职工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8%缴费。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灵活就业人员按照全省上一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缴费。其中个体工商户的雇工个人缴纳8个百分点,个体工商户主为其缴纳12个百分点。

  此外,还将统一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和统筹项目,统一调度使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统一编制和实施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算。各地基金预算内的收支缺口,省综合考虑省级统筹调剂金运行及结余情况、各地上缴调剂金情况和工作绩效等因素给予适当补助,其余由地方适当运用当地历年基金结余、财政资金配套补助予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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