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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民办教师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19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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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民办教师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

 

    【颁布单位】 国家教委

    【颁布日期】 19861113

    【实施日期】 19861113

    【章名】 复函

    湖北省教育委员会:

    你委鄂教人〔1986〕028号《关于民办(代课)教师工龄计算问题的请示》收悉。经商得劳动人事部同意,现答复如下:

    为了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吸引更多的合格人才从事教育工作,民办(代课)教师被招收录用为国家正式职工或经组织批准进入各级各类学校学习毕业(或结业)后,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并继续从事教育工作的,其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前最后一次经组织批准任民办教师的工作时间可以与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在两个以上单位连续担任民办教师的时间,凡经组织批准调动的,应当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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